SN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 2112.4—2008 重大国际活动出入境检验检疫规程 第4部分:设备、器材 Exit-entry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code for key international events- Part 4:Equipment,instruments and materials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008-07-24发布 2008-08-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SN/T 2112.4—2008 前 言 SN/T2112《重大国际活动出人境检验检疫规程》分为七个部分: 第1部分:通用要求; 一第2部分:人员及交通工具; 第3部分:人员携带物; 第4部分:设备、器材; 第5部分:动植物及其产品; 一第6部分:特殊物品; 第7部分:口岸卫生监督。 本部分为SN/T2112的第4部分。 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 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出人境检验检疫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张举、汤隽华、凌伟栋、郭犬、于维政、张瑞宏、王思越、钱子新。 本部分系首次发布的出人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1 SN/T 2112.4—2008 重大国际活动出入境检验检疫规程 第4部分:设备、器材 1范围 SN/T2112的本部分规定了对用于重大国际活动举办期间所需的人境设备、器材等物品的审批 验证、检验和监管的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重大国际活动举办期间所需的人境旧机电产品、电池产品备案的审批、验证、检验和 监管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未获得强制性认证产品实施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免办)或特殊 处理程序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SN/T2112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 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 部分。 SN/T2112.1重大国际活动出人境检验检疫规程第1部分:通用要求 SN/T2112.2重大国际活动出入境检验检疫规程第2部分:人员及交通工具 SN/T2112.5重大国际活动出入境检验检疫规程第5部分:动植物及其产品 3术语和定义 SN/T2112.1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SN/T2112的本部分。 3. 1 日机电产品usedoroldmechanicalandelectricalproducts 已经使用,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机电产品;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超过质量保证 期的机电产品;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机电产品;新旧部件混装的机电产 品;大型二手成套设备。 4审批 4.1重大国际活动中应实施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及电池产品人境前,收货人或代理人应向重大国际 活动举办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4.2重大国际活动所需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目录内产品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应向重大国际活动举 办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免办或申请实施特殊处理程序 4.3暂准人境的旧机电产品及电池产品,应简化备案手续;境外个人、团体、组织或其代理人可持活动 组织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到重大国际活动举办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登记。 4.4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但符合免办条件的入境设备、器材等物品,凭活动组织部门的证明文件,重 大国际活动举办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办理《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以下简称免办证 明)。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免办证明快速验放。 对于重大国际活动所需的紧急物品,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可给予先放行,后补办免办证明的便利措 施。活动组织部门向重大国际活动举办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提供证明文件,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在接到 1 SN/T 2112.4—2008 重大国际活动举办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的通知后,对该批物品先行放行。收货人或报检人应及时到重 大国际活动举办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补办免办证明,并将免办证明送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归档 4.5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且不符合免办条件的人境设备、器材等物品应及时通 报重大国际活动举办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重大国际活动举办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向活动组织部门等 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后,立即请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监管司、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认证监管部并协调相关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等部门,尽快完成特殊处理程序。对于紧急情况下 需做特殊处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内产品,在使用单位签署承诺书,确保进口物品受控可追回的情况 下,检验检疫机构可考虑放行和特殊处理程序同时进行。 5申报 5.1重大国际活动人境设备、器材等物品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应持有效文件向重大国际活动举办地检验 检疫机构申报。 5.2重大国际活动中应实施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电池产品和未获得认证的目录内产品在进口时应 凭以下对应文件向口岸或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 一《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证书》(适用时); 一《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报告》(适用时); 一《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 一《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进口产品特殊处理程序批准书》 5.3重大国际活动举办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与入境设备、器材等物品拟入境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所 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的入境设备、器材等物品,包括境外企业、团体或组织进口或携带入境的在活动 举办期间为广告宣传及向消费者、团体或组织分发的设备、器材等物品,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 将申报信息向重大国际活动举办地检验检疫机构传递 6验证 6.1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在接到重大国际活动所需人境旧机电产品、电池产品、未获得强制性认证产品 报检时,在验证所申报物品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等与5.2中所列文件一致且有效后,方可受理报检。 6.2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对实际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等进行验证,与报检文件一致的,予以 放行。 6.3对需实施口岸查验的人境旧机电产品、电池产品、未获得强制性认证产品,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采 取“快速查验、快速放行”的便捷措施完成查验工作。验证工作可以提前预约。 6.4涉及入境物品的承载工具和木质包装的检疫要求分别按照SN/T2112.2和SN/T2112.5的规 定执行。 7检验 7.1需实施检验的人境设备、器材等物品,必要时可在物品进人仓库过程中实施检验 7.2入境设备、器材等物品暂不使用且又无法立即实施检验的,检验检疫人员可在货物需要使用时在 货物的使用地实施检验。 7.3对于需要委托实验室等技术检测单位进行安全、性能等方面检测的,货物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 事先与有关技术检测单位建立快速委托、检测及反馈工作协调机制,确保相关货物的安全、及时投人 2
SN-T 2112.4-2008 重大国际活动出入境检验检疫规程 第4部分:设备、器材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SC 于 2023-03-15 12:28:41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