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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 1721—2006 出入境口岸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卫生检疫规程 Code of health screening to 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 (SARS) at entry-exit port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006-01-26发布 2006-08-16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SN/T1721—2006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 G均为规范性附录,附录H、附录I、 附录J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的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出人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车志军、彭连慧、王保刚、刘德臣、赵新、李自强。 本标准系首次发布的出人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I SN/T1721—2006 出入境口岸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卫生检疫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出境口岸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卫生检疫工作的内容、程序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暴发、流行期间,人出境口岸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卫生检疫工作。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 1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severeacuterespiratorysyndrome,SARs 由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严重急性呼吸综合症。其临床表现为起病急、高热(体温大于38℃)、畏寒、 头痛、干咳少痰、胸闷气促或明显的呼吸窘迫,且存在与该病患者密切接触史,或在发病前2周内有前往 该病发生地区旅行史。 3对象 出入境人员及交通工具。 4准备 4.1场所及设备准备 4.1.1人出境口岸应设立必要的传染病隔离留验场所,并保持可疑病例移交、移运通道畅通 4.1.2人出境口岸候机(船、车)厅应保持通风系统处于启动状态,没有通风系统的,应开启门窗,确保 空气流通,通风状态良好。 4.1.3在出人境检疫通道处安装红外线快速体温检测仪器或其他经过计量部门检测合格的快速的体 温检测设备,以保证对所有出入境人员实施体温检测。对所有使用的体温检测仪器应建立有效的校准 方法,保证体温检测仪器的显示值为实际体温值。 4.1.4在出人境检疫通道附近应设置专门用于体温复测的场所,并配有检查台、候诊椅、检查床。 4.1.5配置经计量部门检测合格的水银体温计,其正负误差小于等于0.1℃。 4.1.6配备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护用品及必要的消毒药械。 4.1.7配备用于医学巡查的专用其他设备包括:体温计、口罩、手套、防护服、消毒器械、流行病学调查 表、对讲机、宣传材料等。 4.2人员准备 4.2.1《健康申明卡》核查人员,体温检测仪操作人员:应具备定医学和护理基础知识。 4.2.2医学巡查的人员:应为临床医学专业人员,掌握传染病预防和治疗的基础知识,了解传染病流行 和发展趋势。 4.2.3流行病学调查人员:应当是医学、卫生专业人员。 4.2.4可疑病例的留验、移运人员应为医学、卫生专业人员,熟练掌握传染病诊疗、防护的基础知识。 4.2.5废弃物处理、消毒人员:为有资质的人员。 4.3证单准备 《口岸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个案调查表》(见附录A)。 1 SN/T1721—2006 《传染病疑似病例转诊单》一式三份)(见附录B)。 一《入境健康检疫申明卡》(见附录C)。 《出境健康检疫申明卡》(见附录D)。 一《就诊方便卡》(见附录E) 一《出入境健康建议》(见附录F)。 5内容与方法 5.1医学巡查 5.1.1医学巡视 人出境口岸检验检疫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检疫人员)在登机(船、车)过程中或在检疫通道上观察出 人境人员的健康状况,包括:面容、步态和相关症状的反映。 5.1.2医学询问 症状等。 5.2健康申报 核查所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清晰、准确。其中国际航行船舶应提供《航海健康申报表》,航空器应提供《总 申报表》(见附录G)。 5.2.2检疫人员应向所有出境旅客及国际航行交通工具员工收取《出(人)境健康检疫申明卡》,仔细 查阅其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清晰、准确,有无申报传染病及其他症状。 5.3体温检测 5.3.1体温筛查 5.3.1.1在出人境检疫通道处设立红外线快速体温监测仪器或其他经过计量部门检测合格的快速体 温检测设备,对所有出入境人员进行体温检测。 5.3.1.2检疫人员应在体温检测正常的出入境人员填写的健康申明卡上加盖体温检测印章,颜色为 蓝色。 5.3.2体温复测和确认 5.3.2.1发现出入境人员初筛体温超过37.5℃时,在体温复测场所使用标准水银体温计实施腋下或 舌下体温检测,同时注意正确放置体温计,以确保体温检测的准确性。 5.3.2.2检疫人员在实施体温复测过程中需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严格限制被检者的活动范围。 5.4流行病学调查 5.4.1流行病学调查对象 5.4.1.2体温在37.5℃~38℃并且伴有咳嗽、气促或呼吸困难等任何一种呼吸道症状或体征者。 5.4.1.3体温在37.5℃~38℃并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接触史或有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生地区 旅游史者。 5.4.3流行病学调查应在医学留验室内进行。 5.4.4检疫人员在实施流行病学调查过程中需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5.5可疑病例及密切接触者判定 5.5.1符合以下任一项者判定为可疑病例: 5.5.1.1来自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区,体温在37.5℃~38℃并且伴有咳嗽、气短或呼吸困难症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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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 1721-2006 出入境口岸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卫生检疫规程 第 1 页 SN-T 1721-2006 出入境口岸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卫生检疫规程 第 2 页 SN-T 1721-2006 出入境口岸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卫生检疫规程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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