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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 1657.12—2014 代替SN/T1061.1—2002 进出口电动工具检验规程 第12部分:可移式圆锯 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motor-operated electric tools for import and export- Part 12:Transportable circular saws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014-01-13发布 2014-08-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SN/T 1657.12—2014 前言 SN/T1657《进出口电动工具检验规程》共分为13部分: 第1部分:通用要求; 第2部分:电链锯; 第3部分:手持式电刨; 第4部分:分离与计数; 第5部分:手持式电动木铣与手持式电动修边机; 第6部分:高压清洗机; 第7部分:型材切割机; 第8部分:石材切割机; 第9部分:圆锯; 第10部分:电锤; 第11部分:电钻和冲击电钻; 第12部分:可移式圆锯; 第13部分:可移式带锯。 本部分为SN/T1657的第12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部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SN/T1061.1一2002《进出口可移式电动工具圆锯检验规程》。 本文件与SN/T1061.1一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第2章引用了最新版本的标准,增加了有关电磁兼容的标准。 第4章增加了“电磁兼容”“环保、能效”的要求。 磁兼容检测”和“环保、能效、性能检测”要求,增加“证单查验”的要求。 考虑到目前检验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和最新版本的标准,对检验内容、要求和检验方法进行了 息服务平台 修改。 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出人境检验检疫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凌晓虎、韩露、宋磊、冷宇、韩振榕。 本部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SN/T 1061.1—2002。 1 SN/T 1657.12—2014 进出口电动工具检验规程 第12部分:可移式圆锯 1范围 SN/T1657的本部分规定了进出口可移式圆锯的抽样、检验及结果判定。 本部分规定了一般环境条件下,用直径不大于260mm的锯片锯割木材和类似材料的进出口可移 式圆锯的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828.1一2003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 计划 GB4343.1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电磁兼容要求第1部分:发射 GB13960.1一2008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13960.2一2008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2部分:圆锯的专用要求 GB17625.1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人电流≤16A) SN/T0002.1进出口机电商品检验规程编写的基本规定 3术语和定义 GB13960.1—2008、GB13960.2—2008和SN/T0002.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 准信息 文件。 3.1 抽样检验模式modeofsamplinginspection 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对进出口商品逐批或抽批实施抽样、检验和核查的合格判定活动。 3.2 型式试验模式modeoftypetest 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型式试验,按现场检验规定对产品进行抽批检验,并对企业的质 量管理体系实施监督的合格判定活动。 3.3 符合性验证模式modeofcomplianceverification 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查验检验单证和凭证、货物是否相符,必要时可进行抽查检验,并实 施监督的合格评定活动。 3.4 检验批inspectionlot 为实施抽样检验而汇集的同一规格、型号,在相同生产条件下生产的单位产品,称为检验批,简 1 SN/T 1657.12—2014 称批。 4总要求 4.1安全要求 圆锯的安全要求应满足GB13960.1一2008和GB13960.2一2008的规定,适用时应考虑使用国家 (地区)的差异。 4.2电磁兼容性要求 有要求时,圆锯的电磁兼容性要求应满足GB4343.1,GB17625.1的规定,适用时应考虑使用国家 (地区)差异。 4.3其他要求 适用时,还应考虑符合使用国家(地区)的有关技术法规对圆锯的环保、能效、性能等的规定。 5检验 5.1检验监管模式的选取 圆锯的检验监管模式,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视具体情况选取抽样检验模式、型式试验模式和符合 性验证模式中的一种。 5.2检验方式 不同的检验监管模式下的检验方式为: 抽样检验模式:抽批抽样检验, 型式试验模式:定期型式试验和抽批开箱检验; 维信息服务平台 符合性验证模式:证单查验和抽批开箱检验。 5.3型式试验 5.3.1 应进行的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试验: a)产品的试制定型鉴定时; b)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c) 当设计、工艺或材料变更可能影响其性能时; d)监管部门提出进行试验时。 5.3.2抽样 从定型产品中随机抽取3台代表性样品进行检测。 5.3.3 3检验内容和要求 按照GB13960.1—2008、GB13960.2—2008、GB4343.1、GB17625.1等标准进行检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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