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 18362013 代替SN/T1836—2006 国境口岸杀虫效果评价方法 Evaluating methods for disinsection result at frontier por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013-03-01发布 2013-09-16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SN/T1836—2013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SN/T1836-2006《出入境口岸除虫效果快速评价方法》。本标准与SN/T1836 2006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删除了标题中“快速”两字,将标题及文中关于“除虫”的表述改为“杀虫”,将标题及文中关于 “出人境口岸”的表述改为“国境口岸”; 明确了“国境口岸”的范围包括入出境的交通工具、集装箱等检疫对象以及国境口岸经营单位 和口岸公共场所,扩天了原标准的使用范围; 一在规范性引用文件清单中删除了有关媒介生物监测的行业标准,增加了有关媒介生物控制的 行业标准; 增加了“基本要求”一章,对评价人员、评价方案的确定和选择进行了规范; 一增加了“杀虫实施方案评价”一章,对其评价原则、评价方法和评价内容进行了规范,并分别阐 述了对杀虫药剂成分、药剂剂型、器械、操作方法适用性的评价方法; 增加了“现场评价”一章,对其评价原则、准备工作、评价方法、评价内容和结果记录进行了规 范,并对评价方法的选择进行了规范; 一 增加了对杀虫实施方案评价结果判定不合格的处置内容; 将原标准的“虫样法”改为“试虫测试法”,在附录A中对其具体方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删除了原标准附录B“目测法”; 增加了《国境口岸杀虫效果评价记录单》(见附录B)。 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管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出人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卫军、谢庚发、关淳、赖学文、刘国武、刘志辉、王福山。 信息服务平台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SN/T 18362006。 1 SN/T1836—2013 国境口岸杀虫效果评价方法 1范围 本标规定了在国境口岸范围内杀灭蛋赚、蚊、蝇等医学节肢动物的效果评价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对包括入出境交通工具、集装箱等检疫对象以及国境口岸经营单位和口岸公共场所 等国境口岸范围内杀灭医学节肢动物后的效果评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N/T1281入出境集装箱及其货物除虫规程 SN/T1415 国境口岸医学媒介生物控制标准 SN/T1422 入出境航空器医学媒介生物控制标准 SN/T1423 入出境船舶医学媒介生物控制标准 SN/T 1434 入出境列车医学媒介生物控制标准 SN/T1597 入出境车辆医学媒介生物控制标准 3基本要求 行业有 3.1评价人员 一般由检验检疫人员或卫生处理单位质量管理人员组成杀虫效果评价小组,该小组由不少于2名专 业技术人员组成。 3.2评价方案 3.2.1杀虫效果评价分为杀虫实施方案评价和现场评价。在进行现场评价前应进行杀虫实施方案的 评价。 3.2.2对国境口岸经营单位和口岸公共场所应实施现场评价;对有条件实施现场评价的出入境的交通 工具、集装箱等检疫对象可实施现场评价。 3.2.3根据效果评价的地点、时间、处理对象确定现场评价方法。现场评价方法的选择见5.3。 4杀虫实施方案评价 4.1评价原则 通过对杀虫药物有效成分、剂型、使用器械、现场操作方法等技术环节与所实施杀虫处理的对象、地 点、环境条件等影响杀虫效果的因素之间进行适用性评估,以确定该杀虫实施方案的合理性,进而对杀 虫效果进行初步评价。 1 SN/T1836—2013 4.2评价方法 评价人员应通过调阅杀虫处理通知单、工作记录、结果报告的方式或通过询问现场杀虫操作人员的 方式了解杀虫实施方案的各个技术环节,根据评价原则对杀虫实施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价 结论。 4.3评价内容 4.3.1杀虫药剂成分适用性 如发生下述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杀虫药剂成分不适用: 非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推荐使用的杀虫药剂且药剂的有效成分不是世界卫生组织推荐 使用的杀虫药剂成分; 一杀虫药剂的使用范围未涵盖所处理的靶标医学节肢动物 4.3.2杀虫药剂剂型适用性 如发生下述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杀虫药剂剂型不适用(不仅限于以下示例的情形): 所使用的杀虫药剂剂型与杀虫器械不匹配(见示例1); 一所使用的杀虫药剂剂型与作用地点或环境条件不匹配(见示例2); 所使用的杀虫药剂剂型与靶标医学节肢动物类别不匹配(见示例3)。 示例1:在热烟雾机中使用粉剂。 示例2:在飞机上使用熏蒸剂。 示例3:使用胶饵杀灭蚊蝇。 4.3.3杀虫器械适用性 如发生下述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杀虫器械不适用(不仅限于以下示例的情形): 所使用的杀虫器械与杀虫药剂的成分与剂型不匹配(见示例1); 所使用的杀虫器械与处理对象不匹配(见示例4); 一所使用的杀虫器械与处理地点或环境条件不匹配(见示例5)。 示例4:使用诱蟑盒诱捕蚊类或蝇类。 示例5:在飞机上使用热烟雾机。 4.3.4杀虫操作方法适用性 所使用的现场操作方法与处理对象不匹配(见示例6); 所使用的现场操作方法与药剂成分或剂型不匹配(见示例7); 所使用的现场操作方法与杀虫器械不匹配(见示例8); 所使用的现场操作方法与处理地点或环境条件不匹配(见示例9)。 示例6:使用空间喷酒的方法杀灭室内的董。 示例7:使用粉剂进行滞留喷酒。 示例8:用常量喷雾器进行超低容量喷雾。 示例9:单独使用滞留喷酒的方法杀灭室外的蚊蝇等飞虫。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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