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1502—2005 国境口岸拉沙热检验规程 Examination codes for Lassa fever at frontier port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005-02-17发布 2005-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SN/T1502—2005 前 本标准的附录C、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出人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晨光、刘德宝、王馨、祁军、柴宏森、刘振宇。 本标准系首次发布的出人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I SN/T1502—2005 国境口岸拉沙热检验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境口岸拉沙热的检验对象、检验方法、检验结果报告,及阳性结果的处置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国境口岸拉沙热的检验。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 1 拉沙热Lassa fever 由拉沙热病毒引起的一种急性传染病,其传染性极强,可通过直接接触而传播,也可通过气溶胶传 播。本病起病急,临床表现严重、病死率高,对人类的生命和健康危害很大。 3对象 国境口岸拉沙热的检验对象包括: 一拉沙热爆发期间来自爆发地且未超过潜伏期的所有人员; 一来自拉沙热疫区具有拉沙热临床症状的病人。 4标本的采集和处理 4.1标本的采集 4.1.1病人血清 病人第一份血液标本为发病后3d内的急性期标本,第二份为发病2周或4~8周的恢复期标本。 标本采集后在冷藏条件下迅速送P4实验室,立即分离血清。若不能即刻做细胞培养,该标本应置于超 低温冰箱一80℃或液氮罐内保存。 4.1.2病人体液、排泄物 毒分离培养和其他检测。 4.2标本的标识 4.3实验样品转运 实验样品的转运应注意下列事项: 所有需要转运的实验样品必须标明“传染性物质,拉沙热病毒”; 短途运输必须使用专车,由专人运送。尽可能避免长途转运,如确需要空运的实验样品应按照 传染性物品运输的规定办理; 样品的容器要使用能够承受不少于95kPa压力的高质量的防水包装材料并且密封,以防正运 输过程中发生内容物的外泄; 第二层和第三层包装中应使用吸水性好的柔软物质充填; 1 SN/T1502—2005 5准备 实验室常用设备和器材参见附录A,常用溶液及配制参见附录B。 6实验室检验 国境口岸拉沙热实验室检验内容如下: 抗体检测; 病毒分离鉴定; 一抗原检测; 一核酸分子检测。 具体检验方法见附录C。 7生物安全措施 拉沙热实验室的生物安全及防护措施按照附录D的要求执行。 8检验结果报告 8.1单份血清检测 单份血清标本特异性抗体1:400以上,报告为“拉沙热病毒抗体阳性”,单份血清标本病毒抗原 1:16以上,报告为“拉沙热病毒抗原阳性”,结合临床表现具有诊断意义。 8.2双份血清检测 患者双份血清特异性抗体检测,恢复期血清抗体效价较急性期增高4倍及以上时,报告为“拉沙热 病毒抗体阳性”。 8.3间接免疫荧光试验 单份血清标本1:50稀释呈阳性或双份血清效价增高4倍以上时,报告经间接免疫荧光试验证实 为“拉沙热病毒抗体阳性”。 8.4病毒分离鉴定 将含病毒材料接种细胞培养,出现明显细胞病变,并经间接免疫荧光法(IFA)鉴定证实,报告为“检 出拉沙热病毒”。 8.5病毒核酸分子检测 用反转录-聚合酶链反应(RT-PCR)法从中检测到拉沙热病毒特异性NP或GP1或GP2基因,报告 为“检出拉沙热病毒特异性NP基因”。 8.6免疫印迹试验 膜条上有均一色点,报告经免疫印迹试验确认为“拉沙热病毒抗体阳性”。 9阳性结果的处置 对病毒分离株及其他阳性结果的相应标本应送有资质的实验室做复检或鉴定。阳性结果应及时向 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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