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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1670—2005 进境大中家畜隔离检疫及监管规程 Protocol of quarantine and supervision for imported livestock in isolation station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005-09-30发布 2006-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SN/T1670—2005 前言 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出人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忠宽、张爱民、陈建良、吴成云、李健、徐俊。 本标准系首次发布的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I SN/T1670—2005 进境大中家畜隔离检疫及监管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境大中家畜的隔离检疫和监管的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进境牛、羊、猪的隔离检疫和监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应用于本标准。 GB/T1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T18088出入境动物检疫采样 3隔离场的确定 3.1按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进境动物隔离场标准和隔离场批准程序,确定进境大中家畜隔离场。 3.2同一隔离场两次使用间隔期应不低于30d。 4动物进隔离场前的准备工作 2 d~3 d。 4.2饲养人员、管理人员在进人隔离场前须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证明无结核、布病、病毒 性肝炎等人畜共患病,提前一周人场 4.3检验检疫机构应对饲养人员和隔离场管理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4.4进人隔离场的饲草、饲料须来自非疫区,并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管下进行消毒或熏蒸处理。 4.5运输工具及使用器具须经消毒后方可进出隔离场;动物的包装物和铺垫材料须作无害化处理。 5隔离检疫 5.1动物进场时,检疫人员应清点动物数量,做好记录;进场后,应立即对动物的圈号和标识进行登记 并进一步与国外官方检疫证书的标识号进行核对。 信息服务平 5.2对隔离的动物进行临床检查,并作好记录。 5.3按要求进行临床试验诊断。 5.4采样 5.4.1提前作好采样的准备工作,并按规定的时间采样。 5.4.2根据GB/T18088的要求进行采样和存放。 5.4.3按规定填写《送样单》,24h内将样品送达实验室。 5.5依据中国与输出国签订的有关双边协定或协议以及备忘录的要求检疫。 5.6检测方法按中国与输出国签订的有关双边协定或协议以及备忘录确定的方法和判定标准。 6F 隔离检疫监督管理 1 SN/T1670—2005 6.1.1负责填写进出境动物隔离场监管手册。 6.1.2负责对隔离场隔离设施情况,对隔离场内的灭鼠、防蚊蝇、防火、防盗、防毒工作进行监督。 6.1.3监督隔离场不得饲养除隔离动物以外的其他动物。 6.1.4负责对隔离场人员进出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隔离区。 6.1.5负责对动物饲养情况、记录情况进行监督。 6.1.6负责监督有关物品进入隔离场的情况,严禁擅自将生物制品带入隔离场内,不准将与隔离动物 相关的,可能携带传染性病原体的生肉制品(包括腊肉、香肠、火腿)、内脏、骨、皮、毛等动物产品带人隔 离场内;所有用具经消毒后方能带进带出隔离区。 病料。 6.1.8负责监督隔离区的消毒卫生工作,监督进出隔离区消毒防疫措施落实情况,工作人员、饲养人员 进出隔离区要采取有效的消毒防疫措施。 6.2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使用疫苗或施药、治疗。 6.3驻场兽医发现可疑患病或死亡的动物,应立即报告,并要求隔离场采取下列措施: 6.3.1将患病动物隔离,由专人管理,严禁转移和急宰患病动物。 6.3.2对患病动物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用具、物品进行消毒。 6.3.3死亡动物应保留完整,等待检疫,待检疫结束后,进行无害化处理。 6.4进境动物产下的仔畜不得移出隔离场,待隔离检疫结束后再做处理。 6.5隔离检疫期45d,如需延长的,须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 7检疫处理 7.1隔离期内检验结果为阳性的,应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7.1.1单独隔离阳性动物,由专人负责管理。 7.1.2对污染场地、用具和物品进行消毒。 7.1.3严禁转移和急宰。 7.2检出一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动物,连同其同群动物全群退回或者扑杀并按GB/T16548的规定 销毁户体。 7.3检出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对阳性动物作退回或者扑杀并按GB/T16548的规定销毁户体,同 群动物在隔离场继续隔离观察 7.4隔离检疫期间发生并确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类、二类、三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之外 的对农牧业有严重危害的其他疫病的,依照有关规定作治疗、退回或销毁处理。 7.5发现重天疫情,应及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立即按进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案启动相关应 急工作程序,有效控制疫情。 8检疫出证、放行 8.1隔离检疫期满,临床检疫和实验室检验均合格的,出具《人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放行。 8.2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出具《动物检疫证书》。 8.3须作检疫处理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单》。 9动物出隔离场后的防疫监督 9.1对动物的粪便、垫料、及污物、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符合防疫和环保要求后,运出隔离场。 9.2剩余饲料、用过的工具如需运出场外,须作消毒处理。 9.3对隔离场进行清理、消毒。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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