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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 1282—2003 国境口岸精神病监测规程 Codes for surveillance of psychosis at frontier port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003-05-28发布 2003-12-01实施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人境检验检疫 行业标准 国境口岸精神病监测规程 SN/T1282—2003 *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邮政编码:100045 电话:6852394668517548 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 开本880×12301/16 印张1/2字数10千字 2003年10月第一版 2003年10月第一次印刷 印数1-2000 * 书号:155066·2-15354 定价6.00 元 网址www.bzcbs.com 版权专有 侵权必究 举报电话:(010)68533533 SN/T1282—2003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出人境检验检疫 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出人境检验检疫局、福州神经精神病院、泉州市第三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尚毅、欧阳钦芬、陈琼、蔡怡珊、冯呈瑞。 本标准系首次发布的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1 SN/T1282—2003 国境口岸精神病监测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精神病监测的对象、监测内容、检查方法、结果判定与处置。 本标准适用于国境口岸精神病监测工作。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 1 病例个案调查 Fcase inspection 对个别发生的病例、病例家庭及周围环境进行的流行病学调查。 2.2 现场监测 Jmonitoring on site 检疫医师在国境口岸对出人境人员通过查验、巡视和医学检查,及时发现精神病病人,消除和控制 对社会环境不利的影响因素。 2.3 精神病psychosis 组由不同原因所致的大脑功能紊乱。表现为以精神活动失调或紊乱而产生感知、思维、情感、注 意、记忆、行为、意识和智能等方面的异常。 3对象 3.1来华定居,或任职、就业、留学、旅游等活动的外国人。 3.2人境定居或工作的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4监测内容与方法 4.1资料的查阅与核实:审查外国入境者提交的《入境检疫申明卡》和交通工具负责人申报的《航海健 康申报书》或《航空器总申报单》、《交通工具卫生证书》。 4.2现场医学观察:检疫医师在检疫通道或登上交通工具进行巡视,经现场监测发现疑似精神病人,应 进行医学检查。 4.3医学检查:检疫医师对被检者通过交谈和观察,诊察被检者的思维、情感和意志行为,掌握近期个 人的精神状态,初步判断患精神病或疑似精神病人。精神检查方法参见附录A。 5结果判定 5.1疑似精神病人 在资料查阅中,有可疑的记录或病史; 在感知、思维、情感、注意、记忆、行为、意识和智能等方面的轻微异常,但需要进一步确认的。 5.2确认精神病人 自述目前患有精神病,并能提供个人病历证明,经检疫医师确认的; 一表现有明显的躁狂性兴奋,无故伤害其他旅客,经精神专科医师确诊; 一在感知、思维、情感、注意、记忆、行为、意识和智能等方面有明显异常的,经精神专科医师确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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