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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配制酒检验规程 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mixed wines for export SN/T1026—2001 前言 本标准是按照GB/T1.1一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1部分: 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的要求编写的。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傅英文、薛平、宋欢、黄金红、郭小喜。 本标准首次发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出口配制酒(露酒)的抽样、检验和检验结果的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以发酵酒、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基酒,以食用动植物、食品添加剂作为呈香 呈味、呈色物质,按一定生产工艺加工配制而成,并改变了原基酒风格的出口配制酒的检验。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 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 性。 GB2757—1981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 GB2758—1981发酵酒卫生标准 信息服务平台 GB2760一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5009.12—一1996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5009.35一1996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方法 GB/T5009.48一1996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10344—1989饮料酒标签标准 GB/T14195一1993感官分析选拔与培训感官分析优选评价员导则 GB/T15038一1994葡萄酒、果酒通用试验方法 SN0166一1992出口酒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检验方法 SN0168一1992出口食品平板菌落计数 SN0169一1992出口食品中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和大肠杆菌检验方法 SN/T0188一1993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规程衡器鉴重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配制酒 以发酵酒、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基酒,以食用动植物、食品添加剂作为呈香、呈味、呈色物 质,按一定生产工艺加工配制而成,并改变了其原基酒风格的饮料酒。 3.2检验批 生产厂每次勾兑、配制、包装出口质量相同、规格一致并具有同样质量证明书的产品,即为 一检验批。 3.3恶性杂质 各种有害或有碍食品卫生的悬浮物或沉淀物,包括蚊、蝇等昆虫尸体,玻璃碎片、橡胶、漆 片、头发、毛刷脱落物、指甲、金属等污秽物及其他有毒物质。 4抽样 4.1瓶装酒抽样数见表1。 表 1 容量检验数量 每箱随机取样 备注 随机抽样量1) 箱 mL 箱 量瓶 <500 6 1 750 500~1 10 每批至少取样6瓶,4瓶用于检验,2 500 1 000 瓶留样备查 375 10+(数量-1 >1 000 1 000)/300 009> 6 2 500~1 10 2 每批至少取样12瓶,8瓶用于检验, 250 000 瓶留样备查 10+(数量-1 >1 000 1 000)/200 009> 6 4 500~1 10 4 每批至少取样24瓶,16瓶用于检验, 125 000 8瓶留样备查 10+(数量-1 >1 000 1 000)/100 1)随机抽样量以整数计。 4.2坛装酒[容(重)量5L或5kg以下]抽样数见表2。 表 2 检验数量 随机抽样量1) 每箱随机取样量 备注 箱 箱 坛 <500 5 1 每批至少取样5坛,3坛用于检验,2坛留 5+(数量 >500 1 样备查 500)/100 1)随机抽样量以整数计。 4.3散装酒[容(重)量5L或5kg以上]抽样数见表3。 表 3 检验数随机抽样 每件取 备注 量1)件 量件 样量mL <10 逐件抽取 300 11~ 每批抽样量不少于3000mL,充分混匀后平均分装在3个 10 300 100 洁净的具塞磨口瓶中2),2瓶用于检验,1瓶留样备查 >100 数量 300 1)随机抽样量以整数计。 微生物检验抽样容器及用具均需灭菌。 5检验 5.1包装检验 5.1.1外包装检验 外包装必须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瓦楞纸箱或其他材料包装,箱内应有防撞、防震的间隔材 料。检查包装使用性能,即检查外包装是否坚固、完整,是否清洁卫生,有无污染、破损、潮 湿、发霉现象,封口是否牢固,是否有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包装检验合格证书。装箱、打包应符 合规定要求,适合于长途运输。 5.1.2内包装检验 5.1.2.1商品包装必须使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玻璃瓶、瓷瓶或其他容器。瓶体应端正、整洁、 瓶口应密封,无漏气、漏酒、破损、污染等现象。 5.1.2.2标签应标明酒名、配料、酒精度、总糖、净容量、厂名、批号、商标、出厂日期、保质 期、标准代号、生产厂条形码等内容,标注方法与要求应符合进口国的有关标准和规定,如无要 求则应符合GB10344饮料酒标签标注的规定。 5.1.2.3标签应粘贴整齐、端正、平展、牢固;标签字迹应清晰、准确、持久、无污染、无褪 色、无破损。同批标签色彩应一致,无明显差异。 5.1.2.4检查标签标示与内容物是否一致。 5.1.3散装酒容器应清洁、无毒、无异味、无污染,封口紧密。容器性能应符合运输和贮存要 求。 5.2标志检验 5.2.1检查包装上的厂名、酒名、商标、唛头、批号、规格、日期、毛重、包装箱尺寸等标记是 否准确、清晰,并与内容物相符。检查包装上是否有“向上”、“小心轻放”、“怕湿”等字样 或标志。 5.2.2外包装所有字迹、标志均应准确、醒目、整洁、持久,标注方法应符合规定要求。 5.3容(重)量检验 5.3.1瓶装酒 用经国家计量机构定期检定合格的温度计、量筒测量酒样在20℃时的体积。 5.3.2散装酒 5.3.2.1衡器 所用衡器应经国家计量机构定期检定合格;衡器最大称量应不高于被衡样品重的5倍,特殊 情况下可适当放宽,但不得高于被衡商品重的10倍。 5.3.2.2鉴定方法 按SN/T0188规定执行。 5.3.2.3核算净重 按SN/T0188规定方法从每个检验批随机抽取5件~20件,逐件检查毛重、容器重,按式(1) 计算净重。 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1) 式中:m-一净重,kg; 容器重,kg; 毛重,kg。 5.4感官检验 5.4.1检验条件 5.4.1.1感官检验室光线应充足、柔和,室内温度为20℃~25℃,湿度为60%左右,无香气及邪 杂气味,安静、无噪声,台面应铺白色台布,保持清洁卫生。 5.4.1.2评价员 按GB/T14195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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