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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 0801.182011 代替SN/T0801.18—1999 进出口动植物油脂 第18部分:水分及挥发物检测方法 Animal and vegetable oils and fats for import and export- Part 18:Determination of moisture and volatile matter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011-02-25发布 2011-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SN/T 0801.18—2011 前言 SN/T0801《进出口动植物油脂》共分为23部分: 第1部分:杂质检验方法; 第2部分:含磷量检测方法; 第3部分:过氧化值检验方法; 第4部分:华司脱试验检验方法; 第5部分:熔点检验方法; 第6部分:沉积物检验方法; 第7部分:不溶溴化物检验方法; 第8部分:比重(密度)检验方法; 第9部分:透明度、气味、滋味检验方法; 第10部分:浊点检验方法; 第11部分:油脚检验方法; 第12部分:闪点的测定闭口杯法; 第13部分:干燥时间检验方法; 第14部分:色泽检测方法; 第15部分:不皂化物检验方法; 第16部分:磷酸试验值检验方法; 第17部分:脂肪酸凝固点检验方法; 第18部分:水分及挥发物检测方法; 第19部分:游离脂肪酸、酸价检验方法; 标准信息服 第20部分:羟值检验方法; 第21部分:叶绿素检验方法; 第22部分:聚乙烯检验方法; 第23部分:溶剂残留量检验方法。 本部分为SN/T0801的第18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务平台 本部分代替SN/T0801.18—1999《进出口动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检验方法》 本部分与SN/T0801.18—1999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规定标准中各方法适用范围; 操作程序导致样品增重的处理; 精炼油脂的干燥时间。 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出人境检验检疫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彭杨思、陈其勇、赵婷、孙俐、刘炀、王伟。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SN/T 0801. 18—1999。 I SN/T0801.18—2011 进出口动植物油脂 第18部分:水分及挥发物检测方法 1范围 SN/T0801的本部分规定了进出口动植物油脂中水分及挥发物的检测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进出口动植物油脂中水分及挥发物的测定 本部分真空烘箱法适用于除游离脂肪酸高于1%的椰子油外的动植物油脂 本部分烘箱法适用于动物油和碘价小于100的非干性植物油。不适用于:碘价大于130的干性植 物油,如亚麻仁油、葵花籽油、桐油等;椰子油类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N/T0798进出口粮油、饲料检验检验名词术语 SN/T0800.1进出口粮油、饲料检验抽样和制样方法 3术语和定义 SN/T0798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4测定方法 4.1真空烘箱法 4.1.1仪器及用具 4. 1. 1. 1 带盖铝称量皿:直径50mm,高30mm。 4.1.1.2干燥器:盛有有效干燥剂。 4.1.1.3真空烘箱。 4.1.1.4分析天平:感量0.0001g。 4.1.2操作步骤 于已烘至恒重的带盖铝称量皿内,称取混匀试样约5g~10g,精确至0.0001g,将称量皿盖盖好, 以防试样溅出。放入真空烘箱中,在气压70mmHg,温度68℃土2℃下烘1h,置于干燥器内冷却至室 温称量。此后,每烘1h放冷称量一次,直至两次称量差不超过0.0003g为止。若有增重,则以增重前 一次结果为准。 4.1.3结果计算 按式(1)计算水分及挥发物的质量分数: 1 SN/T 0801.18—2011 (1) m 式中: mi 烘前试样加称量血的质量,单位为克(g); 烘后试样加称量血的质量,单位为克(g); m2 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 平行试验结果允许差为0.05%,取平行试验结果平均值为测定结果,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4. 2 烘箱法 4. 2. 1 仪器及用具 4. 2. 1. 1 平底称量皿:直径50mm,高30mm。 4. 2. 1. 2 干燥器:盛有有效干燥剂。 4.2.1.3烘箱。 4.2.1.4分析天平:感量0.0001g。 4.2.2操作步骤 于已烘至恒重的平底称量皿内,称取混匀试样5g~10g(精确至0.0001g)。在103℃士2℃烘箱 中烘1h(精炼油脂烘不超过45min),置于干燥器内冷却至室温,称量。此后,每烘30min放冷称量 次,直至两次称量差不超过0.0003g为止。若有增重,则以增重前一次结果为准。 4.2.3结果计算 结果计算见4.1.3。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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