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 0188. 4—2011 进出口商品衡器鉴重规程 第4部分:轨道衡鉴重 Rules for the weight survey by weighing instrument on import and export commodities- Part 4: Weight survey by rail-weighbridge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011-05-31发布 2011-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SN/T 0188.4—2011 前言 SN/T0188《进出口商品衡器鉴重规程》系列标准共分为7个部分: 第1部分:名词术语; 第2部分:衡器鉴重通则; 第3部分:汽车衡器鉴重; 第4部分:轨道衡鉴重; 第5部分:台秤鉴重; 一第6部分:天平鉴重; 第7部分:电子料斗秤鉴重。 本部分为SN/T0188《进出口商品衡器鉴重规程》的第4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一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姚逢辰、胡荣庆、张长俭、孙致安 本部分为首次发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I SN/T 0188.4—2011 进出口商品衡器鉴重规程 第4部分:轨道衡鉴重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进出口商品轨道衡鉴重的基本要求、鉴重方法和一般程序。 本部分适用于以铁路运输的进出口商品的静态轨道衡鉴重。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N/T0188.1进出口商品衡器鉴重规程第1部分:名词术语 SN/T0188.2—2010进出口商品衡器鉴重规程第2部分:衡器鉴重通则 3术语和定义 SN/T0188.1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鉴重基本要求 4.1工作条件要求 鉴重现场、轨道衡及其有关设施等条件按SN/T0188.2—2010中4.1执行。 4.2技术条件要求 4.2.2轨道衡器分度数n≥3000。 4.2.3轨道衡器秤量应在量程范围内使用。 4.3安全要求 按SN/T0188.2—2010中4.3执行。 4.4检验鉴定的中止 4.4.1按SN/T0188.2—2010中4.4执行。 4.4.2露天衡重作业,风力大于四级或在暴雨雪中。 4.4.3包装严重破损、渗漏、货物明显含杂或业主管理失控。 4.4.4衡重时货车和装载物之和超过轨道衡器的最大秤量。 1 SN/T 0188.4—2011 5鉴重的方法和程序 5.1准备工作 5.1.1按SN/T0188.2—2010中5.1执行。 5.1.2轨道衡承重系统应清洁、灵活,衡器台面与坑基之间隙应无杂物夹卡,应有10~15mm间隙,秤 轨与路轨之间隙应适中。 5.1.3各零部件、接插件应连接牢固,接触良好,无松动、脱落等现象 5.1.4各开关、按钮操作灵活,运行正常,安全可靠。 5.1.5称量显示控制仪表应完好。 5.1.6确认轨道衡供电电源电压符合规定要求。 5.1.7 轨道衡空载荷,零位示值应稳定(杠杆秤应保持计量杠杆的平衡)。 5. 1.8 衡重前应通电并保证称量显示控制仪表与称重传感器有足够的预热时间。 5. 2 鉴重方式 按SN/T0188.2—2010中5.2.1执行。 5.3校核衡器及有关设施 5.3.1衡重开始前,确认轨道衡检定证书在有效期内,检查可调部位封识应完好 5.3.2轨道衡于衡重前和衡重作业中,应进行计量性能校核,确认其处于良好状态 5.3.3任何一次称量结果,其重复性和偏载误差,应不大于该秤量的最大允许误差。 5.3.4在处于平衡的轨道衡上,轻缓地放上或取下等于1.4d的码,此时原来的示值应改变。 注:d为天平最小分度值 5.4鉴重 5.4.1轨道衡鉴重时,货车驶上秤面应减速,车速不得超过3km/h。 5.4.2货车驶上秤面停稳后,要检查停车是否在有效位置。 5.4.3读取数据前应摘掉风管,脱开后钩,提起前钩,单车衡重。 5.4.4 货车回皮时要货车内铺垫物、上盖物等随货车一并衡重 5. 4.5 示值稳定后,准确读出称量物的量值,并及时记录数据。 5.4. 6 每次衡重后,应及时检查称重平衡、回零情况,确认称量数据。 5.4.7 在衡重过程中应防止漏衡和商品撒漏、灭失、混杂、残损的情况发生。 包装的商品,按SN/T0188.2—2010中5.4.7.1和5.4.8.2执行。 5.4. 8 5. 4. 9 对按公量、干量交接计价或对含水率有明确规定的商品,按SN/T0188.2一2010中5.4.5 务平台 执行。 5.4.10 样品的重量按SN/T0188.2—2010中54.6执行 5.4.11 出口商品总重量应扣除装卸损耗、撒漏与地脚重量。 5.4.12 进口商品的地脚重量按SN/T0188.2—2010中5.4.7.2执行 5.5重量鉴定数据、结果的处理按SN/T0188.2—2010中5.5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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