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 0188.22010 进出口商品衡器鉴重规程 第2部分:衡器鉴重通则 Rules for the weight survey by weighing instrument on import and export commodities- Part 2:General rules for weight survey by weighing instrument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010-01-10发布 2010-07-16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SN/T 0188.2—2010 前 言 SN/T0188《进出口商品衡器鉴重规程》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第1部分:术语; 一第2部分:衡器鉴重通则; 第3部分:汽车衡器鉴重; 第4部分:轨道衡器鉴重; 第5部分:台秤鉴重; 一第6部分:天平鉴重; 第7部分:电子料斗秤鉴重。 本部分为SN/T0188的第2部分。 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出人境检验检疫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燕南、吴云常、汤宏兵、宋晓峰、王庆生。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SN/T 0188.2—2010 进出口商品衡器鉴重规程 第2部分:衡器鉴重通则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以衡器对进出口商品进行重量鉴定的通则, 本部分适用于进出口商品的衡器鉴重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SN/T0188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 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 部分。 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SN/T0188.1:进出口商品衡器鉴重规程第1部分:术语 3术语和定义 SN/T0188.1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4衡器鉴重基本要求 4.1工作条件要求 4.1.1检验检疫机构对从事进出口商品计量的衡器计量室,应实施监督管理。衡器计量室应订立严格 的衡重、放行、数据传递与保存以及交接班制度。 4.1.2衡器计量性能应经周期检定合格,检验检疫机构应派员参与进出口商品计量用大型衡器的检定 工作并做好记录,衡器仪表数显的可调部位(包括设计计量参数、线性等调拨键)应由检验检疫机构加以 封识。电子衡器的计量软件应经计量检定部门或当地检验检疫机构认可。 4.1.3衡器计量室应配置必要监控设施,保证衡重时计量和鉴重人员可观察被衡重车辆相关位置有无 异常情况。 4.1.4衡重作业因风力过大及雨雪等因素而影响衡重数据的准确与真实性时应暂停作业 4.2技术条件要求 4.2.1衡重准确度应优于0.2%。 注:国际惯例或相关行业规范另有要求的除外。 4.2.2应取得法定计量及有资质的检定部门的检定合格证书并在使用有效期之内。检定周期应视使 用情况而定:使用频繁的检定周期应为3个月,使用不频繁的检定周期应为6个月,最长不应超过1年 4.2.3应是非连续累计自动衡器或非自动衡器,但均应为静态衡重 4.2.4非自动衡器应符合级标准;非连续累计自动衡器应符合②级标准。 4.2.5大、中型衡器分度数与分度值的设定应满足衡器鉴重准确度的要求。 4.2.6使用秤量范围应从最大秤量至可满足衡器准确度的最小秤量。 4.2.7水平引道长度不得小于衡器台面长度的三分之二。 1 SN/T 0188.2—2010 4.2.8凡附有仪表自校装置的,在衡器使用中应进行自校 4. 2. 9 衡器检定和使用中的充许误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衡器的充许误差 检定称量 允许误差(d) 中准确度级(D 首期与后续检定 使用中检定 0~500d ±0.5 d ±1.0 d 500d~2000d ±1.0 d ±2.0 d 2000d~10000d ±1.5 d ±3.0 d 注:d—标尺分度值,即衡器最小示值。 4.2.10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品计量用衡器应建立相应的技术档案,应记录包括衡器品牌、生产厂 家、生产日期、安装与使用时间、周期检定记录(原始与调动后)与检定合格证书复印件、日常使用中试验 数据(包括重复性、比对等)、维修情况以及计算机软件情况等必要信息。对衡器运行出现的偶发故障、 原始数据和修调数据以及处理全过程等,应详细进行记录。 4.3安全要求 应遵守衡器计量室和鉴重场所的安全制度和要求。 5重量鉴定方法与程序 5.1准备工作 5.1.1受理报检时应注意报检单的有关项目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清楚,所附单证是否齐全。报检单填 写内容应与合同、信用证、提单、发票及与重量有关的单、证、函电等相一致。 5.1.2应明确货物计价采用的方法:“以毛计净”“以净计净”结算或“限制回潮”、“干态重量”、“公 量”等。 5.1.3审阅报检单等对申报之数、重量鉴定有无特殊要求, 5.1.4对以干态重量、公量或限制回潮率计价的货物,应明确在重量鉴定的同时抽取代表性样品测定 水分。 5.2重量鉴定 5.2.1衡器鉴重方式的选择 根据货物品种、数量、包装情况、报检单和贸易合同要求、货物堆存及管理条件、运输装卸条件、衡器 a):对包装良好,堆码整齐,管理有序,垛位、批次、唛头、件数清晰明确的标明重量、固定净重及定 重包装商品以及具备相应条件的裸装商品,可采用抽查衡重的鉴重方式。对超过装运时限的 已实施了衡器鉴重的进出口商品可采取抽查复衡的鉴重方式。 b) 对全批固体散装物料,或不定重包装且不逐件标明重量的进出口商品及其他各类商品可采用 全部衡重的鉴重方式。 c)对衡器设备、衡重管理及运输装卸等条件达到技术规范要求的,可采用监督衡重的鉴重方式。 5.2.2衡器的选择 5.2.2.1对于5.2.1a规定的商品或小批量包装商品以及契约中规定使用台秤衡重的商品,可使用台 秤进行衡重或抽查衡重。 5.2.2.2对贵稀商品,以克计价并签证的进出口商品,可使用小型衡器(如天平)逐件衡取重量。 5.2.2.3对于散装、裸装商品以及不具备抽查衡重条件的大宗商品可根据商品的不同特性和要求选用 汽车衡器衡重;对于铁路运输的上述商品可采用轨道衡器衡重;对于传输出入储存罐的散装大宗货物可 采用料斗秤进行计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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