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0. 100 B 17 NY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NY 608—2002 农药产品标签通则 Guideline on labels for pesticide products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002-11-05发布 2002-12-20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 NY 608—2002 前 言 本标准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联合国粮农组织(FAO)1995年颁布的《农药标 签规范准则》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国国情制定的。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起草,农业部农药产品质检中心(长沙)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叶纪明、刘绍仁、傅桂平、陈景芬、宗伏霖、邱涧平、吴志华、顾宝根。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 平台 NY 6082002 农药产品标签通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药产品标签设计制作的基本原则、标签标示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商品农药(用于销售,包括进口)产品的标签设计和制作。 本标准不适用于出口农药以及属农药管理范畴的转基因作物、天敌生物产品的标签设计和制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 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4839农药通用名称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pesticide label 农药标签 农药包装容器上或附于农药包装容器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 3. 2 农药包装容器 pesticidecontainer 农药包装作为销售和使用的基本单元的任何包装形式。 3. 3 农药通用名称 commonnameofpesticide 由标准化机构批准的农药产品中产生作用的活性成分的名称。 3. 4 trade name of pesticide 农药商品名称 由农药登记审批部门批准的,用来识别或称呼某一农药产品的名称。 3.5 月 preharvest intervai 安全间隔期 最后一次施药至作物收获时允许的间隔天数。 3.6 质量保证期shelf life 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保证农药产品质量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的外观、有效成分含量等各项技 术指标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4基本原则 4.1农药标签标示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和要求。 1 NY 608--2002 4.2农药标签标示的内容应真实,并与产品登记批准内容相一致。 4.3农药标签标示的内容应通俗、准确、科学,并易于用户理解和掌握该产品的正确使用。 5应标注的基本内容 5.1产品的名称、含量及剂型 用名称简称词组成的名称。一个农药产品,应使用一个产品名称。 5.1.2农药产品名称应以醒自大字表示,并位于整个标签的显著位置。 称等。 农药通用名称执行GB4839的规定。农药国际通用名称执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批准的名称。农 药暂无规定的通用名称或国际通用名称的,可使用备案的建议名称;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暂时可以不 标注。 5.1.4使用商品名称(包括已注册的文字商标)、农药通用名称简称词组成的名称作为产品名称时,应 经农药登记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同时执行5.1.3条的规定。 5.1.5农药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通常采用质量分数(%)表示,也可采用质量浓度(g/L)表示。特殊农 药可用其特定的通用单位表示。 5.1.6农药产品的剂型标注应执行国家有关标准或规定;没有规定的,采用备案的建议名称。 5.2产品的批准证(号) 标签上应注明该产品在我国取得的农药登记证号(或临时登记证号);实施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 批准文件号管理的产品,应注明有效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境内生产使用的产 品,应注明执行的产品标准号。 5.3使用范围、剂量和使用方法 5.3.1按照登记批准的内容标注产品的使用范围、剂量和使用方法。包括适用作物、防治对象、使用时 期、使用剂量和施药方法等。 5.3.2用于大田作物时,使用剂量采用每公项(hm²)使用该产品总有效成分质量(g)表示,或采用每公 顷使用该产品的制剂量(g或mL)表示;用于树木等作物时,使用剂量可采用总有效成分量或制剂量的 浓度值(mg/kg、mg/L)表示;种子处理剂的使用剂量采用农药与种子质量比表示。其他特殊使用的,使 用剂量应以农药登记批准的内容为准。 5.3.3为了用户使用的方便,在规定的使用剂量后,可用括号注明亩用制剂量或稀释倍数。 5.4净含量 在标签的显著位置应注明产品在每个农药容器中的净含量,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克(g)、千克 (kg)、吨(t)或毫升(mL)、升[L(或1)]、千升(kL)表示。 5.5产品质量保证期 农药产品质量保证期可以用以下三种形式中的一种方式标明: a)注明生产日期(或批号)和质量保证期。如生产日期(批号)“2000-06-18”,表示.2000年6月18 日生产,注明“产品保证期为2年”。 b)注明产品批号和有效日期。 c)注明产品批号和失效日期。 分装产品的标签上应分别注明产品的生产日期和分装日期,其质量保证期执行生产企业规定的质 量保证期。 5.6毒性标志 应在显著位置标明农药产品的毒性等级及其标志。农药毒性标志的标注应符合国家农药毒性分级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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