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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J/T387—2007 代替HCRJ036—1998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工业废气吸收净化装置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roduct Absorption gas cleaner for industrial emission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008-03-01实施 2007-12-03发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 HJ/T 387 - 2007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工业废气吸收净化装置技术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废气吸收净化装置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工业废气吸收净化装置》(HCRJ036一1998)废止。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废气净化委员会)、中冶集团建筑研究总院环境保护 分院。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12月3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10 HJ/T 387—2007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工业废气吸收净化装置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废气吸收净化装置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处理风量为150~20000m/h,去除气态或气溶胶态污染物的工业废气吸收净化装 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 122 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13306标牌 GB/T 13384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标准 GB/T 15262 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GB/T 15434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15436 环境空气氮氧化物的测定Saltzman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CJ 229 工业设备、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工业废气吸收净化装置(以下简称净化装置) 利用液相吸收原理,把工业废气中气态或气溶胶态的污染物转移到液态吸收剂中的净化装置,包 括文丘里、喷淋、喷雾干燥、填料、鼓泡和水膜吸收器等净化装置。净化装置一般由液体泵、风机、 吸收单元、气体过滤单元、电控和安全设备等组成。 3.2净化效率 指净化装置捕获污染物的量与处理前污染物的量之比,以百分数表示。 P1Qsnl - P2Qs12 × 100% 服务平台 PiQsnl 式中: n——净化装置的净化效率,%; -净化装置进口和出口污染物的质量浓度,mg/m²; P1VP2- Qsnl、Qsn2 一净化装置进口和出口标准状态下干气体流量,m/h。 3.3压力损失 指气流通过净化装置的流动阻力,即进口与出口处平均全压之差,kPa。 3.4运行噪声 指与风机组成一体化的净化装置,在正常工况下的运行噪声,取周围1m处的最大噪声值,dB (A)。 11 HJ/T387—2007 4技术要求 4.1基本要求 4.1.1净化装置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照经过规定程序批准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制造。 4.1.2污染物为腐蚀性气体的净化装置,应选用抗腐蚀材料制造或按HGJ229进行防腐蚀处理和验 收。 4.1.3 净化装置应设置吸收填料的清洗设施。 4.1.4净化装置应配备饱和吸收溶液的再生处理系统。再生处理工艺应节能、节水、无二次污染。 需要外排的废水应符合GB8978或用户所在地的排放标准。 4.2 性能要求 4.2.1 净化装置对每种污染物的净化效率应不小表1中规定的数值。 表1污染物的最低净化效率 序号 污染物 净化效率/% 1 硫酸雾 90 2 氯化氢 90 3 铬酸雾 95 二氧化碳 90 5 氮氧化物 80 6 氟化物 90 7 氰化氢 95 8 有机污染物 95 4.2.2 净化装置的压力损失不大于2kPa,高压文丘里氏吸收器不受此项限制。 4.2.3 净化装置的焊缝、管道连接处等均应严密,不得漏气。 4.2.4 正常工况下,净化装置出口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应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要求。 4.2.5 运行噪声应不大于85dB(A)。 4.2.6 净化装置主体的大修周期不小于一年。 4.3安全要求 4.3.1 净化装置应防火、防爆、防漏电和防泄漏。 4.3.2 净化装置本体主体的表面温度不高于60℃。 4.3.3 需控制温度的单元应设置温度指示装置、超温声光报警装置及应急处理系统。 4.3.4 需控制压力的单元应设置压力指示和泄压装置,其性能应符合安全技术的有关要求。 4.3.5 污染物为易燃易爆气体时,应采用防爆风机和电机。 4.3.6 由计算机控制的净化装置应同时具备手动操作功能。 4.4其他要求 净化装置气体进出口管道上应设置气体采样口。采样口的位置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中A.1.1的 有关规定。 5试验方法 5.1净化装置的净化效率、压力损失、气密性、运行噪声、表面温度、污染物排放浓度等的测定按 附录A的规定进行。 5.2声光报警装置的性能检验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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