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J/T261—2006 代替HCRJ008—1999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压力溶气气浮装置 Specifications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roduct Pressure dissolved air floatation equipment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006-04-13发布 2006-06-15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 HJ/T2612006 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障水污染治理设施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压力溶气气浮装置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水污染治理委员会)、台州市德明科技工贸有限公司。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4月13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6年6月15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压力溶气气浮装置》(HCRJ008—1999)。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42 HJ/T261—2006 压力溶气气浮装置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压力溶气气浮装置的定义、分类与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 和储存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加压溶气气浮和射流溶气气浮装置(以下简称装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50 钢制压力容器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700 碳素结构钢 GB/T1220 不锈钢棒 GB/T 5657 离心泵技术条件(Ⅲ类) GB/T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 8163 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 GB/T 10984 分离机械噪声测定方法 GB/T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3306 标牌 GB/T 16488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 JB/T2932 水处理设备技术条件 JB/T 4711 压力容器涂敷与运输包装 JB8939 水污染防治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压力溶气气浮装置 采用加压的方法将空气溶解于水,再在减压的条件下释放出微小气泡黏附于悬浮物上,使其整体 密度小于水而上浮于水面,通过机械装置刮除,实现固液分离的装置。 3.2溶释气效率 溶气罐内气体与液体接触时,在一定压力条件下气体溶解在液体中,当微气泡全部释放分离后, 实际释气量与理论溶气量的比值。 4分类与命名 4.1分类 压力溶气气浮装置的型号按供气源的方式和每小时处理水量分类: a)压缩空气为气源的称为加压溶气气浮装置,代号为:QFJ; b)以射流形式吸人空气为气源的称射流溶气气浮装置,代号为:QFS; c)按处理水量分为:5、10、20、30、40、50、75、100、125、150、200、300、400m²/h等规格。 43 HJ/T2612006 4.2命名 压力溶气气浮装置的命名和型号用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表示。 处理水量,㎡/h 特征代号:加压气浮:J;射流气浮:S 气浮装置 示例1:QFJ—200指处理水量为200m²/h的压力溶气气浮装置。 示例2:QFS一50指处理水量为50m/h的射流溶气气浮装置。 5要求 5.1基本要求 5.1.1装置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5.1.2基本组成。 5.1.2.1压力溶气气浮装置:由水泵、空气压缩机、压力溶气罐、溶气水释放控制阀、释放器、刮 渣机、电气控制箱、流量计和气浮池等构成。 5.1.2.2射流溶气气浮装置:由水泵、射流器、压力溶气罐、溶气水释放控制阀、释放器、刮渣 机、电气控制箱、流量计和气浮池等构成。 装置的制造应符合JB/T2932的规定。 5.1.3 溶气罐的制造应符合GB150的规定。 5.1.4 5.1.5 压力溶气罐的工作压力一般为0.25~0.4MPa。 5.1.6 采用的水泵应符合GB/T5657的规定。 压力溶气气浮装置使用的材料应符合GB/T700、GB/T1220、GB/T8163的规定。 5.1.7 5.1.8 装置表面油漆应符合JB8939和JB/T4711的规定。 装置配套的电气控制箱应符合JB8939的有关规定。 5.1.9 5.1.10 电气控制装置应有可靠的接地措施,并有明显标志;装置中带电部分与金属外壳之间的绝 缘电阻应不小于1MQ。 压力溶气罐应设置排水口、水位计和溶气水取样口。 5.1.11 刮渣机的运行速度应稳定,刮板平整。 5.1.12 5.2性能要求 5.2.1溶气释放器在工作压力0.25~0.4MPa范围内释放的气泡应细密、均匀,气泡在1000ml量 筒中的消失时间应大于4min。 5.2.2溶气罐的溶释气效率不应小于80%。 服务平台 5.2.3当进水SS在100~500mg/L时,装置的SS去除率应大于80%;当SS大于500mg/L小于等于 2500mg/L时,装置的SS去除率应大于90%。 5.2.4装置运行噪声声压级应小于76dB(A)。 5.2.5当溶气水回流比为处理水量(Q)30%时,装置能耗为: a)当Q≤25m²/h时,能耗≤0.4kW·h/m; b)当25m/h<Q≤100m/h时,能耗≤0.3kWh/m²; c)当100m²/h<Q≤400m²/h时,能耗≤0.18kW·h/m。 6试验方法 6.1溶气罐的试验按CB150进行。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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