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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J/T235—2006 代替 HJBZ22—1998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工商用制冷设备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 Refrigerating equipment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006-03-01实施 2006-01-06发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 HJ/T 235 — 2006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减少工商 用制冷设备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无氟氯化碳工商用制冷设备》(HJBZ22一1998)的技术内容 进行了部分改动,并对其进行了全面修改。 本标准与HJBZ22—199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对产品在生命周期中对环境的重要影响方面,并对其进行综合考虑。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1月6日批准。 本标准2006年3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HJBZ22一1998。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HJBZ22—1998。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6 HJ/T 235—2006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工商用制冷设备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商用制冷设备类环境标志产品的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除家用制冷设备之外的各类制冷设备。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工商用制冷设备 指在工业生产和商业活动中使用的制冷(制热)设备。 2.2能重比 产品额定制冷量与产品重量的比值。 3基本要求 3.1产品质量必须符合相应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3.2产品的安全性能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的要求。 3.3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技术内容 4.1产品中不得使用氟氯化碳(CFC)作为制冷剂和发泡剂; 4.2产品的综合环境特性值T≥2.5。 T=Zfti 式中:fi 功能重要度系数,J:取值见表1; 各功能评分,t;取值见表2。 ti 表 1 功能重要度系数 功能 制冷剂 能源 噪音 寿命 能效比 能重比 安全性 废气排放 fi 0.196 0.143 0.116 0.089 96T0 0.053 0.072 0.134 表 2 各功能评分 天然制冷剂(如 HICFCs 和含 HCFCs 制冷剂 HFCs(如R134a等) H2O,CO2,NH,等) 混合工质(如R22等) ti 3 2 噪音/dB(A) ≤80 80 ~ 90 >90 3 2 1 使用寿命/a ≥20 20 ~ 10 <10 3 2 1 ti 27 HJ/T 235-2006 续表 制冷系数(压缩式机组) >6.0 3.0~6.0 ≤3.0 3 2 1 ti 制冷系数(吸收式机组) >1.3 1.0~1.3 ≤1.0 3 2 1 ti 能重比/(kW/kg) ≥0.2 0.1~0.2 <0.1 3 2 ti 1 蒸汽溴化锂吸收 直燃式溴化锂 废气排放 电制冷压缩式机组 式冷水机组 冷温水机组 3 2 ti I 能源 一次能源 二次能源 3 2 安全 相对不安全 安全性 ti 3 5检验方法 技术内容中的要求通过现场检查结合文件审查的方法进行验证。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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