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J/T2332006 代替HJBZ42—2000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泡沫塑料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 Foamed plastics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006-01-06发布 2006-03-01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 HJ/T233—2006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泡沫塑料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 影响,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发泡剂的使用物质进行了限定。 本标准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无CFCs泡沫塑料》(HJBZ42-2000)的技术内容进行了部 分改动,并对其进行了全面修改。 本标准与HJBZ42—200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将标准名称改为《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泡沫塑料》; 在范围中规定为泡沫塑料。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1月6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HJBZ42—2000。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HJBZ422000。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16 HJ/T233—2006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泡沫塑料 1范围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泡沫塑料环境标志产品的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及其检验方法。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除一次性发泡餐具外的所有泡沫塑料产品。 2基本要求 2.1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应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2.2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3技术内容 产品不得使用氟氯化碳(CFC)、氢氟氯化碳(HCFC)作为发泡剂。 4检验方法 技术内容的要求通过文件审查结合现场检查来验证。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17 HJ/T233—2006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泡沫塑料 1范围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泡沫塑料环境标志产品的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及其检验方法。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除一次性发泡餐具外的所有泡沫塑料产品。 2基本要求 2.1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应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2.2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3技术内容 产品不得使用氟氯化碳(CFC)、氢氟氯化碳(HCFC)作为发泡剂。 4检验方法 技术内容的要求通过文件审查结合现场检查来验证。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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