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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HJ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J/T75—2007 代替HJ/T75—2001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 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Specifications for continuous emissions monitoring of flue gas emitted from stationary sources (on trial)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007-07-12发布 2007-08-01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 HJ/T 75—2007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公時告 2007年第49号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科技进步,提高污 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水平,现批准《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试行)等七项标 准为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试行)(HJ/T352一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一2007) 三、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一2007) 四、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 五、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一2007) 六、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一2007) 七、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一2007) 以上标准为指导性标准,自2007年8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 在国家环保总局网站(www.sepa.gov.cn/tech/hjbz/bzwb)查询。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一2001) 二、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76—2001) 特此公告。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007年7月12日 HJ/T 75—2007 目 次 前言 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固定污染源CEMS的组成 5固定污染源CEMS技术性能要求 6固定污染源CEMS安装位置要求 7固定污染源CEMS技术验收 8固定污染源CEMS日常运行管理要求 9固定污染源CEMS日常运行质量保证 10固定污染源CEMS数据审核和处理 11数据记录与报表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固定污染源CEMS主要技术指标调试检测方法 附录B(规范性附录) CEMS技术指标调试检测结果分析和处理方法 18 附录C(规范性附录) 数据计算与处理 20 附录D(规范性附录)附表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HJ/T 75—2007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执行国家、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大气固 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提高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安装、调试、联网、验收、运行维护、数据审 核等技术要求。 规范的适用范围,覆盖了工业固定污染源;细化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安装位置要求 以及经验收合格后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数据传输到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后的数据审核和处理要 求;规定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运行管理和质量保证要求;简化了各种固定污染源烟 气排放连续监测方法和监测仪器结构的介绍;补充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调试检测和 比对监测的方法、技术要求和相关记录表格。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7月12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7年8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 75—2001)。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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