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2518—2012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照明光源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照明光源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单端光灯、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费光灯、高压钠灯、金属卤 化物灯、普通照明用自镇流LED灯。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19043 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19044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19415 单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T 10682 双端荧光灯性能要求 GB/T13259 高压钠灯 GB/T 16288 塑料制品的标志 GB/T 17262 单端荧光灯性能要求 GB/T 17263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性能要求 GB/T 18455 包装回收标志 GB/T 18661 金属卤化物灯(钠系列) GB/T 20861 废弃产品回收利用术语 GB/T 23113 荧光灯含汞量的测定方法 GB/T 24458 陶瓷金属卤化物灯性能要求 GB/T 24824 普通照明用LED模块测试方法 GB/T24908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LED灯性能要求 GB/T26572 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 QB/T2940照明电器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环境保护部[2008]第1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照明光源lightingsource 将电能转换成光学辐射能并用于照明的器件。 1 HJ2518—2012 3.2 回收take-back 对废弃产品进行收集和贮存的活动。 3.3 再生利用recycling 对废弃产品进行处理,使之能够作为原材料重新利用的过程,但不包括对能量的回收和利用。 (GB/T 20861) 4基本要求 4.1产品质量、安全性能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要求。 4.2产品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3产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加强清洁生产。 5技术内容 5.1产品环境保护设计要求 5.1.1 质量超过25g或面积超过200mm²的塑料部件(除透光罩外)应按GB/T16288的要求标识其 材质。 5.1.2 高压钠灯和金属卤化物灯光源存活率应符合表1要求,其他产品光源存活率符合相应国家标准 要求。 表1高 高压钠灯和金属卤化物灯产品光源存活率要求 产品种类 显色指数 标称功率/W 12000h光源存活率 高压钠灯 ≥95% ≤70 ≥60% ≥80 金属卤化物灯 >70;≤400 ≥70% <80 >150;≤400 ≥70% 5.1.3零部件中有害物质要求 5.1.3.1灯管和灯芯柱玻璃不应人为添加铅(Pb)、砷(As)、锑(Sb),其中每种物质的含量均不得超 过该玻璃部件总质量的0.1%。 5.1.3.2产品电子元器件(玻璃或陶瓷电容除外)、塑料部件、焊料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GB/T26572 要求。 5.1.3.3质量超过5g的塑料部件不得使用基体为卤素聚合物的材料,其中短链氯化石蜡(SCCPs)、 六溴环十二烷(HBCD)的含量均不得超过该部件质量的0.1%,氟塑料中有机氟添加剂的添加量不得 超过该部件质量的0.5%。 5.1.3.5金属卤化物灯的针-232(232Th)、氪-85(85Kr)放射性活度应符合GB18871的要求。 5.2产品生产阶段要求 5.2.1荧光灯和高压钠灯不得采用液汞工艺。 5.2.2荧光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在生产过程中应设置汞收集、吸附装置,并建立削减含汞量、 2 HJ2518—2012 减少汞排放的规划和管理要求。 5.2.3荧光灯应采用水性涂粉工艺。 5.2.4熔点低于450℃的焊接工艺应采用无铅焊接工艺。 5.2.5不使用含铬化物、含氢氯氟烃(HCFCs)、1,1,1-三氯乙烷(C2H3Cl3)、三氯乙烯(C2HCl3)、二 氯乙烷(CH3CHCl2)、二氯甲烷(CH2Cl2)、三氯甲烷(CHCl,)、四氯化碳(CC4)、溴丙烷(CsHBr) 物质作为清洁溶剂。 5.2.6应建立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回收和再生利用管理要求,确保生产过程中废弃物分类处理,对于 列入《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的危险废弃物应由具有资质的处理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 5.3产品中有害物质要求 单端荧光灯、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中汞含 量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产品中汞含量限值要求 产品类型 汞含量限值/(mg/支) 单端荧光灯和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 功率≤30W ≤1.5 功率>30;≤60W ≤3.0 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 管直径≤17mm ≤2.5 管直径>17mm ≤3.0 长效三基色双端荧光灯(寿命大于25000h) ≤5.0 高压钠灯 功率≤70W ≤12.5 功率>70W;≤150W ≤15 功率>150W:≤400W ≤20 >400 W ≤40 金属卤化物灯 功率≤70W ≤10 功率>70W;≤150W ≤20 功率>150W;≤250W ≤30 功率>250W;≤400W ≤60 5.4产品能耗要求 5.4.1单端荧光灯环境标志产品初始光效、光通维持率应符合GB19415二级能效等级指标的要求,环 境标志低碳产品能效性能应符合GB19415一级能效等级指标的要求。 5.4.2自镇流荧光灯环境标志产品初始光效、光通维持率应符合GB19044二级能效等级指标的要求, 环境标志低碳产品能效性能应符合GB19044一级能效等级指标的要求。 5.4.3双端荧光灯环境标志产品初始光效、光通维持率应符合GB19043二级能效等级指标的要求,环 境标志低碳产品能效性能应符合GB19043一级能效等级指标的要求。 5.4.4高压钠灯环境标志和环境标志低碳产品初始光效、光通维持率应符合表3要求。 3 HJ2518—2012 表3高压钠灯产品要求 环境标志 环境标志低碳 标称功率/W 2 000 h 平均 平均 2 000 h 初始光效(lm/W) 光通维持率 初始光效(lm/W) 光通维持率 ≥73 ≥85% ≥80 ≥90% >50;≤70 >81 ≥85% ≥90 ≥90% ≥88 ≥85% ≥100 ≥90% >70;≤100 >100;≤150 ≥98 ≥90% ≥110 ≥95% ≥110 ≥90% ≥125 ≥95% >150;≤250 >250;≤400 ≥120 ≥90% ≥135 ≥95% >400;≤1000 ≥130 ≥85% ≥90% ≥143 5.4.5 5金属卤化物灯环境标志和环境标志低碳产品初始光效、光通维持率应符合表4要求。 表4金属卤化物灯产品要求 环境标志 环境标志低碳 标称功率/W 平均 平均 2000h光通维持率 2000h光通维持率 初始光效(lm/W) 初始光效(lm/W) 显色指数≥80 ≥80 ≥80% ≥88 ≤70W ≥85% >70;≤150 >85 ≥80% ≥94 ≥85% ≥85 ≥85% >150;≤250 ≥>94 ≥90% >250;≤400 ≥90 ≥85% ≥90% ≥100 显色指数<80 >150;≤250 ≥88 ≥85% ≥95 ≥90% >250;≤400 >93 ≥85% ≥102 %06≤ 5.4.6 非定向自镇流LED灯环境标志和环境标志低碳产品3000h光通维持率应不低于96%, 显色指 数应符合GB/T24908标准要求,初始光效应符合GB/T24908一级标准的要求。 5.4.7反射型自镇流LED灯环境标志和环境标志低碳产品显色指数、光通维持率和初始光效应符合表 5要求。 表5反射型自镇流LED灯产品要求 额定色温 型号 显色指数 3000h光通维持率 最低初始光效/(lm/W) PAR16PAR20 ≤4000K ≥85 55 PAR30PAR38 96% PAR16PAR20 >4000 K;≤6500K ≥80 65 PAR30 PAR38 5.5产品包装要求 5.5.1 应按照GB/T18455的要求进行标识。 5.5.2不得使用含氢氯氟烃(HCFCs)作为发泡剂。 5.6产品回收阶段要求 应建立废弃产品的回收和再生利用处理管理制度,提供产品回收和再生利用的相关信息。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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