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607—2011 废发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废矿物油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技术及环境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废矿物油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过程的污染控制,可用于指导废矿物油经营 单位建厂选址、工程建设以及建成后工程运营的污染控制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3015 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17145 废润滑油回收与再生利用技术导则 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76 危险废物集中梵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交通部令1996年第10号)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运[19951104号)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4年第408号)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1999年第5号)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2001年第199号)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 HJ 607—2011 3.1 废矿物油usedmineraloil 从石油、煤炭、油页岩中提取和精炼,在开采、加工和使用过程中由于外在因素作用导致改变了原 有的物理和化学性能,不能继续被使用的矿物油。 3.2 废矿物油产生单位 usedmineral oil generator 在生产、经营、科研及其他活动中有废矿物油产生的单位。 3.3 废矿物油经营单位usedmineraloiloperator 获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矿物油收集、利用、贮存、处置经营活 动的单位。 3.4 收集collection 指废矿物油经营单位将分散的废矿物油进行集中的活动。 3.5 贮存storage 指废矿物油经营单位在废矿物油处置前,将其放置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场所或者设施中,以及为 了将分散的废矿物油进行集中,在自备的临时设施或者场所置放。 3.6 利用 recycling 指从废矿物油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3.7 楚烧inflammation 指焚化燃烧废矿物油使之分解并无害化的过程。 4总体要求 4.1废矿物油焚烧、贮存和填埋厂址选择应符合GB18484、GB18597、GB18598中的有关规定,并 符合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和自然生态保护要求。废矿物油再生利用的厂址选择应参照上述 规定和要求执行。 4.2废矿物油产生单位和废矿物油经营单位应按《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中的有关规定从事相 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4.3废矿物油产生单位和废矿物油经营单位应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 措施。 4.4废矿物油应按照来源、特性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 4.5含多氯联苯废矿物油属于多氯(溴)联苯类废物,其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应按GB13015 和相关规定执行。 5废矿物油的分类及标签要求 5.1废矿物油分类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执行,按行业来源分类如下: 原油和天然气开采; 一精炼石油产品制造; 2 HJ607—2011 一涂料、油墨、颜料及相关产品制造; 一专用化学品制造; 一船舶及浮动装置制造; 非特定行业。 5.2应在废矿物油包装容器的适当位置粘贴废矿物油标签,标签应清晰易读,不应人为遮盖或污染。 标签参考格式见附录A。 5.3废柴油、废煤油、废汽油、废分散油、废松香油等闭杯试验闪点等于或低于60℃的废矿物油,应 标明“易燃”。 6收集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6.1一般要求 6.1.1废矿物油收集容器应完好无损,没有腐蚀、污染、损毁或其他能导致其使用效能减弱的缺陷。 6.1.2废矿物油收集过程产生的废旧容器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处置,仍可转作他用的,应经过消除污 染的处理。 6.1.3废矿物油应在产生源收集,不宜在产生源收集的应设置专用设施集中收集。 6.1.4废矿物油收集过程产生的含油棉、含油毡等含废矿物油废物应一并收集。 6.2原油和天然气开采 6.2.1原油和天然气开采作业现场宜采取铺设塑料膜等措施防止废矿物油污染场地。 6.2.2原油和天然气开采应将开采现场沾染废矿物油的泥、沙、水全部收集 6.2.3原油和天然气开采产生的残油、废油、油基泥浆、含油垃圾、清罐油泥等应全部回收,不应排 放或弃置。 6.2.4原油和天然气开采中产生的数量较大的废矿物油,可收集在符合《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和GB18597的自备临时设施或场所,不应随意堆积。 6.3精炼石油产品制造 6.3.1精炼石油产品制造作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在可能产生渗漏的位置设置集油容器,进行废矿物油的 收集。 6.3.2精炼石油产品制造产生的油泥、油渣等应进行有效收集。 6.4专用化学产品制造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产生的具有腐蚀特性的废矿物油,例如废松香油等,宜使用镀锌铁桶等进行防腐 处理的容器收集。 6.5拆船、修船和造船作业 拆船、修船和造船作业应配备或设置拦油装置、废矿物油收集装置,作业中产生的含油物品不应随 意堆放或抛入水域。 6.6机动车维修、机械维修 6.6.1机动车维修、机械维修行业作业现场应做防渗处理,并建设防晒、防淋措施。 6.6.2机动车维修、机械维修行业作业现场应配备废矿物油专用收集容器或设施,并应建有地面冲洗 3 HJ 607—2011 污水收集处理设施。 7贮存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7.1废矿物油贮存污染控制应符合GB18597中的有关规定。 存设计规范。 7.3废矿物油贮存设施应远离火源,并避免高温和阳光直射。 7.4废矿物油应使用专用设施贮存,贮存前应进行检验,不应与不相容的废物混合,实行分类存放。 7.5废矿物油贮存设施内地面应作防渗处理,并建设废矿物油收集和导流系统,用于收集不慎泄漏的 废矿物油。 7.6废矿物油容器盛装液体废矿物油时,应留有足够的膨胀余量,预留容积应不少于总容积的5% 7.7已盛装废矿物油的容器应密封,贮油油罐应设置呼吸孔,防止气体膨胀,并安装防护罩,防止杂 质落入。 8运输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8.1废矿物油的运输转移应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水路 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等的规定执行。 8.2废矿物油的运输转移过程控制应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8.3废矿物油转运前应检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核对品名、数量和标志等。 8.4废矿物油转运前应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8.5废矿物油转运前应检查转运设备和盛装容器的稳定性、严密性,确保运输途中不会破裂、倾倒和 溢流。 8.6废矿物油在转运过程中应设专人看护。 9利用和处置技术要求 9.1一般要求 9.1.1废润滑油的再生利用应符合GB17145中的有关规定。 9.1.2废矿物油不应用做建筑脱模油。 9.1.3不应使用硫酸/白土法再生废矿物油。 9.1.4废矿物油利用和处置的方式主要有再生利用、焚烧处置和填埋处置,应根据含油率、黏度、倾 点(凝点)、闪点、色度等指标合理选择利用和处置方式。 9.1.5废矿物油的再生利用宜采用沉降、过滤、蒸馏、精制和催化裂解工艺,可根据废矿物油的污染 程度和再生产品质量要求进行工艺选择。 9.1.6废矿物油再生利用产品应进行主要指标的检测,确保再生产品质量。 9.1.7废矿物油进行焚烧处置,鼓励进行热能综合利用。 9.1.8无法再生利用或焚烧处置的废矿物油及废矿物油焚烧残余物应进行安全处置。 9.2原油和天然气开采 9.2.1含油率大于5%的含油污泥、油泥沙应进行再生利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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