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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519—2009 废铅酸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1、适用范围 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废铅酸蓄电池收集、贮存、运输、处理等资源再生利用全过程的污染控制,并可用于 指导资源再生企业建厂选址、工程建设以及建成后的污染控制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 3095 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3392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GB 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484 危险废物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HJ/T364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铅酸蓄电池 电回路后释放能量的装置。 3.2废铅酸蓄电池 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 铅酸蓄电池。 3.3电极板 指电池中的正负两极,由铅制成格栅,正极表面涂有二氧化铅,负极表面涂有多孔具有可渗透性的 金属铅。通常还含有锑、砷、铋、镉、铜、钙和锡等化学物质,以及硫酸钡、炭黑和木质素等膨胀材料。 1 HJ519—2009 3.4电解液 指电极板浸入其中的离子导体。 3.5收集 指废铅酸蓄电池回收经营单位将分散的废铅酸蓄电池进行集中的活动。 3.6运输 指废铅酸蓄电池运输者使用专用车辆,将铅酸蓄电池送至废铅酸蓄电池资源再生利用单位的过程。 3.7贮存 指废铅酸蓄电池收集、运输、资源再生过程中和处理前临时贮存和长期贮存。 3.8铅回收 指通过各种方法、技术和工艺,把铅从废铅酸蓄电池中提取出来,以便于利用。 3.9火法冶金 指通过高温的方法在熔融状态将金属从中提炼出来的技术工艺。 3.10湿法冶炼 指通过采用某种溶剂,在溶液中借助化学作用,将金属从中提炼出来的技术工艺。 3.11清洁生产 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 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 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3.12废铅酸蓄电池铅回收企业 4废铅酸蓄电池的收集、运输和贮存 4.1总体要求 4.1.1废铅酸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从事废铅酸蓄电池收集、贮存、利用的单位应按照《危险废物经 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获得经营许可证。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废铅酸 蓄电池收集、贮存、利用的经营活动 4.1.2收集、运输、烂存废铅酸蓄电池的容器应根据废铅酸蓄电池的特性而设计,不易破损、变形, 其所用材料能有效地防止渗漏、扩散,并耐酸腐蚀。装有废铅酸蓄电池的容器必须粘贴符合GB18597 中附录A所要求的危险废物标签。 4.1.3转移废铅酸蓄电池的,应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禁止在转移过程中擅 自拆解、破碎、丢弃废铅酸蓄电池。 4.2收集 4.2.2鼓励铅酸蓄电池生产单位利用其销售渠道,推进生产者责任延伸,对废铅酸蓄电池统一集中回 收、暂存后送有资质的铅回收企业进行处置。对铅酸蓄电池生产单位,其产品应有回收、再利用标志说 明,以确保使用后能够采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式利用或处置。 4.2.3鼓励由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及再生铅生产企业共同建立国内跨行政区域废铅酸蓄电池的回收体 系,推进废铅酸蓄电池的合理收集和处理。 4.2.4收集者可在收集区域内设置再生资源社会回收亭,建设废铅酸蓄电池暂存库,以利于中转。 4.2.5废铅酸蓄电池的收集和运输人员应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如耐酸工作服、专用眼镜、耐酸 手套等,防止收集和运输过程中对人体健康可能产生的潜在影响。 4.2.6废铅酸蓄电池收集过程应以环境无害化的方式运行,应在收集过程中采取以下防范措施,避免 可能引起人身和环境危害的事故发生。 2 HJ519—2009 (1)废铅酸蓄电池运输前,产生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合理包装,防止运输过程出现泄 漏。不得擅自倾倒、丢弃废铅酸蓄电池中的电解液。 (2)废铅酸电池有电解液渗漏的,其渗漏液应贮存在耐酸容器中。 (3)拆装后的铅材料应包装后收集。 4.2.7收集者不应大量贮存废铅酸蓄电池,暂存库贮存废铅酸蓄电池量不应大于30t。 4.3运输 4.3.1废铅酸蓄电池公路运输车辆应按GB13392的规定悬挂相应标志。铁路运输和水路运输危险废物 时,均应在集装箱外按GB190的规定悬挂相应的危险货物标志。 4.3.2运输单位应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和对危险废物包装发生破裂、泄漏或其他事故进行处理的 能力。 4.3.3运输车辆在公路上行驶应持有通行证。其上应证明废物的来源、性质、运往地点,必要时须有 单位人员负责押运工作。 4.3.4废铅酸蓄电池运输单位应制定详细的运输方案及路线,并制定事故应急预案,配备事故应急及 个人防护设备,以保证在收集、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时能有效地减少以至防止对环境的污染。 4.3.5废铅酸蓄电池运输时应采取有效的包装措施,以防止电池中有害成分的泄漏污染,不得继续将 废铅酸蓄电池破碎、粉碎,以防止电池中有害成分的泄漏污染。 4.3.6废铅酸蓄电池运输车辆驾驶员和押运人员等必须经过危险废物和应急救援方面的培训,包括防 火、防泄漏以及应急联络等。 4.4存 4.4.1废铅酸蓄电池的贮存设施应参照GB18597的有关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基于废铅酸蓄电池收集 和回收的特殊性,可以分为长期贮存和暂时贮存两种方式。 4.4.2废铅酸蓄电池的长期贮存设施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贮存点应防雨,必须远离其他水源和热源: (2)贮存点应有耐酸地面隔离层,以便于截留和收集废酸电解液; (3)应有足够的废水收集系统,以便溢出的溶液送到酸性电解液的处理站; (4)应只有一个入口,并且在一般情况下,应关闭此入口以避免灰尘的扩散: (5)应具有空气收集、排气系统,用以过滤空气中的含铅灰尘和更新空气; (6)应设有适当的防火装置; (7)作为危险品贮存点,必须设立警示标志,只允许专门人员进入贮存设施; (8)应设立负压排气系统。 4.4.3废铅酸蓄电池的暂时贮存设施可以以销售单位库房作为暂存库,但暂存库的设计应符合上述安 全防护要求,并防止电解液泄漏,严格控制环境污染。禁止将废铅酸蓄电池堆放在露天场地,避免废蓄 电池遭受雨淋水浸。 4.4.4应避免贮存大量的废铅酸蓄电池或贮存时间过长,贮存点应有足够的空间,暂存时间最长不得 超过60d,长期贮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 5铅回收企业建设及清洁生产要求 5.1一般要求 5.1.1废铅酸蓄电池资源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应经过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包括环 境风险评价。 5.1.2废铅酸蓄电池资源再生利用工程规模的确定和详细技术路线的选择,应根据服务区域废铅酸 蓄电池的产生情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城市总体规划、技术的先进合理性等确定。并应保证现有再 生铅的生产规模大于1万t/a,改扩建企业再生铅的生产规模大于2万t/a,新建企业生产规模应大于 3 HJ519—2009 5万ta。 5.1.3废铅酸蓄电池资源再生利用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做到运行稳定、维修方便、 经济合理、保护环境、安全卫生。 5.2铅回收企业选址要求 5.2.1厂址选择应符合当地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和环保规划,符合当地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 然保护的要求。 5.2.2铅回收企业不得建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和GB3095中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I类功能 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5.2.3厂址选择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厂址应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和气象条件,不应选在地震断层、滑坡、 泥石流、沼泽、流沙、采矿隐落区以及居民区上风向地区。 (2)选址应综合考虑交通、运输距离、土地利用现状、基础设施状况等因素,并应进行公众调查。 (3)厂址不应受洪水、潮水或内涝的威肋,或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4)厂址附近应有满足生产、生活的供水水源。 (5)厂址附近应保障电力供应。 5.3铅回收企业设施建设要求 5.3.1铅回收企业设施应包括预处理系统、铅治炼系统,环境保护设施以及相应配套工程和生产管理 等设施。 5.3.2铅回收企业出入口、暂时贮存设施、处置场所等,应按GB15562.2的要求设置警示标志。 5.3.3应在法定边界设置隔离围护结构,防止无关人员和家禽、宠物进入。 5.3.4废铅酸蓄电池贮存库房、车间应采用全封闭、微负压设计,室内排出的空气必须进行净化处理。 5.3.5 5现有铅回收企业铅回收率应大于95%,新建铅回收企业铅回收率应大于97%。 5.3.6再生铅工艺过程应采用密闭的熔炼设备或湿法治金工艺设备,并在负压条件下生产,防止废气 逸出。 5.3.7应具有完整废水、废气的净化设施、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装置,确保废水、废气达标排放。 5.3.8再生铅治炼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和污泥应配备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处置设施,以确保其得到妥善、 安全处置。 5.4铅回收企业清洁生产要求 5.4.1新建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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