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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J 421—2008 代替环发[2003]188号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 警示标志标准 Standard of packaging bags, containers and warning symbols specific to medical waste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 2008-02-27发布 2008-04-01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卫 发布 生 部 HJ 421—2008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公 .告 2008年第14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 废物管理条例》,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医疗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现批准《医疗废物专用包 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并由我局与卫生部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421一2008)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该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该标准自2008年4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国家环保总局网 站(www.sepa.gov,cn/tech)查询。 特此公告。 2008年2月27日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HJ 421—2008 目 次 前言 V 适用范围 1.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3 4 包装袋技术要求 利器盒技术要求 6 周转箱(桶)技术要求 标志和警告语 7 8 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 6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前 言 为防治医疗废物在收集、暂时贮存、运送和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止疾病传播、保护人体健 康,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利器盒和周转箱(桶)的技术要求以及相应的试验方法和检 验规则,并规定了医疗废物警示标志。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环发[2003]188 号)。与《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环发【2003]188号)相比,主要修改 如下: 本标准第1章规定了标准的适用范围,第2章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第3章增加了相关术 语和定义; 包装袋技术要求中不再规定包装袋的具体厚度; 包装袋的物理机械性能技术要求中增加了跌落试验和漏水试验的指标; 补充增加了包装袋、周转箱物理机械性能检测的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和卫生部医政司提出。 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8年2月27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4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会同卫生部解释。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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