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1. 120. 10 B 42 NY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NY50702002 代替NY5070—2001 无公害食品 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 2002-07-25发布 2002-09-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 NY5070—2002 言 前 本标准是对NY5070一2001《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的修订。 本标准的修订主要参考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食品中兽药残留》("ResidueofVeterinary DrugsinFoods)第二版第三卷(1995修订)和《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CodexMaximum ResidueLimitForVeterinaryDrugsinFoods"),同时根据我国水产品贸易情况参考了欧盟法规(EEC Regulation2377/90.),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FDA)法规[21CFRCh.I(4-1-01Edition)Part556-Tol- 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MRL),并结合我国水产品养殖生产过程中渔药的使用情况。 本标准保持了原标准的结构形式,在内容上保留了原标准中科学、合理的内容,删除了目前我国水 产养殖中没有使用的药物,修订了氯霉素测定方法,增加了附录A、附录B,同时对部分内容作了修改和 补充。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青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广东出入境检疫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德庆、李晓川、李兆新、冷凯良、林黎明、宜齐、吴建丽。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NY5070—2001。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 NY5070—2002 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水产品中渔药及通过环境污染造成的药物残留的最高限量。 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养殖品及初级加工水产品、冷冻水产品,其他水产加工品可以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 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NY5029—2001无公害食品猪肉 NY5071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SC/T3303--1997冻烤鳗 SN/T0197—1993出口肉中喹乙醇残留量检验方法 SN0206—1993出口活鳗鱼中唔喹酸残留量检验方法 出口肉中十种磺胺残留量检验方法 SN0208—1993 出口肉品中呋响唑酮残留量的检验方法液相色谱法 SN05301996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渔用药物fisherydrugs 用以预防、控制和治疗水产动、植物的病、虫、害,促进养殖品种健康生长,增强机体抗病能力以及改 善养殖水体质量的一切物质,简称“渔药”。 3. 2 residues of fishery drugs 渔药残留 在水产品的任何食用部分中渔药的原型化合物或/和其代谢产物,并包括与药物本体有关杂质的 残留。 3. 3 最高残留限量maximumresidueLimit,MRL 允许存在于水产品表面或内部(主要指肉与皮或/和性腺)的该药(或标志残留物)的最高量/浓度 (以鲜重计,表示为:ug/kg或mg/kg)。 4要求 4.1渔药使用 水产养殖中禁止使用国家、行业颁布的禁用药物,渔药使用时按NY5071的要求进行。 4.2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要求 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要求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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