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 1832—2006 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许可规程 Codes of permit for hygiene for entry-exit special products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006-11-10发布 2007-05-16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SN/T1832—2006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E、附录F、附录G均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出人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彭连慧、王保刚、刘德臣。 本标准系首次发布的出人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SN/T1832—2006 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许可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许可工作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工作。 2要求 2.1人出境特殊物品的卫生许可的实施机关(以下简称实施机关)为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检疫机关。 2.2实施机关应当将人出境特殊物品卫生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并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 3程序 3.1申请 人出境特殊物品的货主、申请人或其代理人须按照实施机关公示的申请程序提出入出境特殊物品 卫生许可,并提交相应材料。 3.2受理 3.2.1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符合特殊物品卫生许可范畴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 按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3.2.2决定予以受理的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许可申请,由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签发《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3.2.3人出境产品不属于特殊物品管理范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3.2.4申请人申请事项不属于检验检疫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 人向其他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3.2.5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应由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加盖检验检疫机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日 期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参见附录B)。 3.2.6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3审核 3.3.1入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器宫、血液应审核以下资料: 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准许出入境证明(参见附录C)原件和复印件; 特殊物品所含病原微生物的学名(中文和拉丁文)以及生物学特性(中英文对照件)的说明性 文件; 生物的特殊物品,使用单位提供的P3级实验室资质证明; 以科研为目的的特殊物品,使用单位提供的科研项自批准文件原件或科研项自申请人与国内 外合作机构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一申请人提供的移植器官输出国(或地区)有资质医院出具的供体健康证明或检验报告。 3.3.2用于人类疾病治疗、预防、诊断的人境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审核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 进口注册证明。 1)相关主管部门包括: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药品监督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 他行政主管部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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