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 1791.10—2006 代替SV0576-1996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 第10部分:冶炼渣 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waste imported as raw material- Part 10:Smelt slag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006-08-28发布 2007-03-01实施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SN/T1791.10—2006 前言 SV/T1791《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共分为十三个部分: 第1部分:废塑料; 第2部分:甘燕糖蜜; 第3部分:木、木制品废料; 第4部分:废钢铁; 第5部分: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 第6部分:废五金电器; 第7部分:废电线电缆; 第8部分:废电机; 第9部分:废有色金属; 第10部分:冶炼渣; 第11部分:废汽车压件; 第12部分:纺织品废料; 第13部分:废纸或纸板。 本部分为SN/T1791的第10部分。 本部分根据有关规则和GB16487.2《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冶炼渣》有 关条款,对SV0576一1996《进口可作原料用冶炼渣检验规程(试行)》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和修订,在其框 架结构上增加了“要求”章、检验和检疫的内容,并根据进口冶炼渣的特点,对其他章节的一些条款进 行了充实。 本部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SV0576—1996。 本部分的附录A为资料性的附录。 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出人境检验检疫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芳。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SN0576—1996。 T SN/T1791.10—2006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 第10部分:冶炼渣 1范围 SV/T1791的本部分规定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治炼渣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抽样、检验检疫、结果 判定和处置。 本部分适用于以下海关商品编号的冶炼渣的检验检疫: 海关商品编号 固体废物名称 2619.0000.00 熔渣、浮渣,氧化皮及其他废料[冶炼钢铁产生的(粒状熔渣除外) 2620.9990.10 含五氧化二钒大于10%的矿灰及残渣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SV/T1791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 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508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13015 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T15555[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检测方法 SV0570 进口废金属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 SV/T 1253 出境集装箱及其货物消毒规程 SV/T1254 入出境废旧物品卫生检疫查验规程 SN/T 1270 人出境散装货物消毒规程 SV/T 1281 人出境集装箱及其货物除虫规程 SV/T 1286 人出境集装箱及其货物除鼠规程 SV/T 1302 入出境散装货物除虫规程 SV/T 1331 人出境散装货物除鼠规程 准信息服务平 《国家危险废物目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SN/T1791的本部分 3. 1 夹杂物 carriedwaste 在产生、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人进口冶炼渣中的其他物质(不包括进口冶炼渣的包装物及在 运输过程中需使用的其他物质)。 3. 2 检验批inspectionlot 一次报检的同一份运单(提单)和(或)同一份装运前检验证书的货物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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