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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 1791.9—2006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 第9部分:废有色金属 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waste imported as raw material Part 9:Non-ferrous metal scraps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006-08-28发布 2007-03-01实施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SN/T1791.9—2006 前言 SV/T1791《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共分为十三个部分: 第1部分:废塑料; 第2部分:甘燕糖蜜; 第3部分:木、木制品废料; 第4部分:废钢铁; 第5部分: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 第6部分:废五金电器; 第7部分:废电线电缆; 第8部分:废电机; 第9部分:废有色金属; 第10部分:冶炼渣; 第11部分:废汽车压件; 第12部分:纺织品废料; 第13部分:废纸或纸板。 本部分为SN/T1791的第9部分。 本部分根据有关规则和GB16487.7《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有色金 SN0571.2一1996《进口可用作原料废有色金属检验规程- 除废铜外的有色金属(试行)》进行了适当 的调整和修订,在原规程的基础上将两个规程合二为一,在其框架结构上增加了“要求”一章、检疫和检 验内容,并根据进口废有色金属的特点,对其他章节的一些条款进行了充实。 本部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SV0571.1-—1996和SV0571.2—1996。 本部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出人境检验检疫局。 本部分起草人:沈泽敏。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准信息服务平台 SN0571.1—1996,SN0571.2—1996。 SN/T 1791.9—2006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 第9部分:废有色金属 1范围 SV/T1791的本部分规定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有色金属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抽样、检验检疫、 结果判定和处置。 本部分适用于以下海关商品编号的废有色金属的检验检疫: 海关商品编号 固体废物名称 备注 7404.0000.90 铜废碎料 不包括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 7503.0000.00 镍废碎料 7602.0000.90 铝废碎料 不包括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 7902.0000.00 锌废碎料 锡废碎料 8002.0000.00 8103.1000.00 钼废碎料 8101.9700.00 钨废碎料 8104,2000.00 镁废碎料 8108.3000.00 钛废碎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 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5085(所有部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13015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T15555(所有部分)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检测方法 SV0570 进口废金属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 SV/T1253 入出境集装箱及其货物消毒规程 息服务平台 SV/T1254 人出境废旧物品卫生检疫查验规程 SV/T 1270 出境散装货物消毒规程 SV/T 1281 人出境集装箱及其货物除虫规程 SN/T 1286 入出境集装箱及其货物除鼠规程 SV/T 1302 人出境散装货物除虫规程 SV/T 1331 入出境散装货物除鼠规程 《国家危险废物目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SN/T1791的本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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