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1295—2006 代替SN/T1295—2003 入出境人员健康检查规程 Codes of medical examination for entry-exit personnel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006-11-10发布 2007-05-16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SN/T1295—2006 前言 本标准代替SV/T1295—2003《入出境人员健康检查规程》,主要的修改包括: 根据健康检查的实际需要补充了相关的规范性引用文件。 对术语和定义进行了更准确的界定。 对规程中的“对象”一项进行了更严谨的定义 对临床医学检查项目和实验室检查项目进行了必要的添加和修改。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辉、孙福军、肖利力、李林平、田茵、范波、杨秀娟、王飞。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SN/T1295—2003。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SN/T1295—2006 入出境人员健康检查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入出境人员健康检查的要求、检查项目、诊断及处置。 本标准适用于对人出境人员实施的健康检查。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5974梅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15990乙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16000HIV/AIDS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SV/T1238 入出境人员健康检查证明书签发规范 WS213丙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健康检查 medicalexamination 为了确定受检人的身体健康状况,排除患有国际关注的传染病以及其他具有公共卫生学意义的传 染病,由检验检疫机构所属的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实施的临床检查和实验室检验。 4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实施健康检查: 出境1年以上的中国籍人员; 需要办理在华居留证的人境外籍人员、港澳台胞、海外侨民; 需要办理在华就业证的人境外籍人员、港澳台胞、海外侨民; 一回国的中国籍人员; 一国际通行交通工具上的中国籍员工及在我国交通工具上的外籍员工; 一出境1年以内且本人申请做健康检查的中国籍人员。 5要求 5.1实施机构要求 施检单位应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并经考核合格且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检验检 疫机构所属的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 5.2从业人员要求 从事体检工作的医师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具有有效的执业证书;医技人员具有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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