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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1849—2006 进境大豆检疫规程 Rules for the quarantine of import soybean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007-05-16实施 2006-11-10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SN/T1849—2006 前言 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出人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枝楠、邓琼、吴际云、刘叔义、王峻、陈小英。 本标准系首次发布的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SN/T1849—2006 进境大豆检疫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境大豆的检疫方法及检疫结果的评定。 本标准适用于经海港和陆路口岸进境加工用大豆的检疫,不适用于进境种用大豆的检疫。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SV/T0800.1进出口粮油、饲料检验抽样和制样方法 SV/T1131大豆疫霉病菌检疫鉴定方法 3检疫依据 3.1中国法定的植物检疫要求。 3.2政府和部门间双边植物检疫协定、议定书、备忘录及我国参加地区性或国际性公约组织应遵守的 规定。 3.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规定或贸易合同(信用证)约定的植物检疫要求 4检疫审批 4.1考核备案 4.1.1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境大豆的生产、加工,存储单位实行考核备案管理,生产、加工、存储进 境大豆的单位应在生产、加工、存放进境大豆前办理检疫考核备案手续。 4.1.2生产、加工、存储进境大豆的单位应事先填写考核备案申请表,向所在辖区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 申请,并提供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组织机构代码、经营许可证、企业质量手册、厂区平面图、工艺流 程图、仓储能力证明、防疫措施和下脚料处理方法、有关政府批文等相关资料。 4.1.4直属检验检疫局接到有关材料后,指定考核组长会同所在辖区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组成考核小 组对申请单位进行备案考核,考察企业的加工能力、核定进口数量、仓储能力、防疫措施和下脚料处理方 法等。考核合格后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备案,并通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 构和企业。 4.2检疫审批 4.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进境大豆实行检疫审批制度,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签订贸易合同 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4.2.2经过考核合格的申请单位或其代理人应事先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 表》(电子页),向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初审,并提供进境后生产、加工、存储等相关企业备案证明资料, 采取的防疫措施及其他相关资料。 4.2.3人境检验检疫机构审查进口大豆数量与生产、加工能力是否相符,运输、加工、处理等环节是否 符合条件。需要核销的,应当按照有关的规定审核其上一次审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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