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1.220 B 41 NY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NY/T 767-2004 消毒技术规范 高致病性禽流感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00402-17实施 2004-02-17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发布 NY/T 767—2004 前言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动物检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农业大学、北京市畜牧兽医总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余锐萍、曹平、祝俊杰。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 NY/T 767—2004 高致病性禽流感消毒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致病性禽流感(HPAI)疫点、疫区等的紧急防疫消毒、终末消毒技术,以及受 威胁区的预防消毒技术。 本标准适用于发生怀疑、疑似或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处理。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疫点 指患病禽类所在的地点。一般指患病禽类所在的禽场(户)、养禽小区或其他有关禽类屠宰加工、 经营单位。如为农村散养,则应将病禽所在的自然村划为疫点。 2.2 疫区 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km~5km范围内的区域。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 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2.3 受威胁区 指疫区周边外延5km~30km范围内的区域。 2.4 消毒 指用物理的(包括清扫和清洗)、化学的和生物的方法杀灭病鸡体及其环境中的病原体。其目的 是预防和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的传播和蔓延。 2.5 预防消毒 又称定期消毒,是为了预防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疾病的发生,对禽舍、禽场环境、用具、饮水等所 进行的常规的定期消毒工作。 2.6 紧急防疫消毒 在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疫情发生后至解除封锁前的一段时间内,对养禽场、禽舍、禽只的排泄物、 分泌物及其污染的场所、用具等及时进行的防疫消毒措施。其目的是为了消灭由传染源(病鸡)排泄 在外界环境中的病原体,切断传播途径,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扩散蔓延,把传染病控制在最小范围 并就地消灭。 2.7 终末消毒 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后,待全部病禽及疫区范围内所有可疑禽只经无害化处理完毕,经过21d 再没有新的病例发生,在疫区解除封锁之前,为了消灭疫区内可能残留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原体所进 行的全面彻底的大消毒。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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