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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100.30 A18 NY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NY/T 2605—2014 饲料配方师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014-03-24发布 2014-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发布 NY/T2605—2014 前言 本标准由农业部人事劳动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禄良、何淑平、牛建霞、李建涛、周志刚、田莉、邢培林、杨爽、张治霆。 本标准审定人员:王宏、齐广海、何兵存、张雄、陈强、赵世明。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I NY/T2605—2014 饲料配方师 1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 饲料配方师。 1.2职业定义 从事饲料配方设计及效果评价等工作的人员。 1.3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3个等级,分别为三级饲料配方师、二级饲料配方师、一级饲料配方师。 1.4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外,常温。 1.5职业能力倾向 具有正常的色、膜、味觉感知能力,学习、推理和判断能力,并能应用一般软件进行配方计算。 1.6基本文化程度 高中毕业以上(或同等学力)。 1.7培训要求 1.7.1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三级饲料配方师不少于 300标准学时;二级饲料配方师不少于250标准学时;一级饲料配方师不少于200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 培训教师应具有相应级别:培训三级饲料配方师的教师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从事动物营养专 业技术工作(含教学、科研)5年以上;培训二级饲料配方师的教师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动物营 养专业技术工作(含教学、科研)8年以上;培训一级饲料配方师的教师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从事动物营养专业技术工作(含教学、科研)10年以上。 1.7.3培训场地设备 可满足教学需要的标准教室和必要的教学仪器设备、饲料常规检验化验室、计算机及配混饲料相关设备。 准信息服务平 1.8鉴定要求 1.8.1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申报条件 a)三级饲料配方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在本职业连续工作5年以上; 2)具有动物营养及相关专业专科毕业证书; 3)经本职业三级饲料配方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b)二级饲料配方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相关专业专科学历并在本职业连续工作5年;本科3年;硕士研究生1年; 2)取得本职业三级饲料配方师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3)持有相关职业三级以上证书并经本职业二级饲料配方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 并取得结业证书 1

pdf文档 NY-T 2605-2014 饲料配方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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