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100.30 A 18 NY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NY/T 2147—2012 兽用中药制剂工 Veterinary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preparation maker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012-03-01 发布 2012-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发布 NY/T 2147—2012 前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农业部人事劳动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农业部兽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站。 本标准起草人:段文龙、徐晓曦、王秀峰、顾进华、郭晔、王峰。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 平台 1 NY/T 2147--2012 兽用中药制剂工 1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 兽用中药制剂工。 1.2职业定义 系指直接从事兽用中药散剂、片剂、颗粒剂、口服液(合剂)、注射剂、灌注剂等制剂生产制造的人员。 1.3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 1.4职业环境 室内、常温。 1.5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空间感和形体知觉;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色、味、嗅、听等感官正常,具有一定的观 察、判断、理解、计算和表达能力。 1.6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 1.7培训要求 1.7.1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中级不少于300标准学 时;高级不少于200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200标准学时;高级技师不少于160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 培训中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培训高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 职资格;培训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技师 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培训场地设备 满足教学需要的标准教室,具有相应制剂设备及必要的工具、计量器具等及制剂辅助设施设备的场地。 1.8鉴定要求 1.8.1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申报条件 1.8.2.1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a)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b)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取得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 c) 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1.8.2.2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a)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 1

pdf文档 NY-T 2147-2012 兽用中药制剂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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