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100.30 A 18 NY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NY/T 21432012 宠物美容师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012-06-01实施 2012-03-01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3发布 NY/T 2143--201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农业部人事劳动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农业部畜牧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燕、陈强、崔娜、云鹏、王瑜、张江、张建伟、刘朗、李志、赵栩、邓小琴、莱丽、康 沂、景晓萍、蒋翔。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 I NY/T 2143--2012 宠物美容师 1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 宠物美容师 1.2职业定义 使用安全科学的方法,完成宠物的清洁、毛发护理、修剪造型的从业人员。 1.3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 1.4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常温。 1.5职业能力特征 有良好的形体感、空间感,手指、手臂灵活,手眼动作协调,有一定的颜色辨别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1.6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 1.7培训要求 1.7.1培训期限 晋级培训期限: 初级:不少于120标准学时; 中级:不少于200标准学时; 高级:不少于150标准学时; 技师:不少于150标准学时; 高级技师:不少于150标准学时。 1.7.2培训及评审人员 培训初级人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并取得 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者; 培训中级人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 培训高级人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培训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或相关专业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并任职4年以上者; 评审高级技师的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1.7.3培训场地设备 能满足教学需要的标准教室和实操教室,备有宠物洗浴、风干设备、美容台等专业设备。教学工具 品种齐全,具备教学所需的投影、音响等播放设施。日 息服务平 1.8鉴定要求 1.8.1适用对象 台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申报条件 a)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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