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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1.220 B 41 GE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7823—2009 代替GB/T17823—1999 集约化猪场防疫基本要求 Veterinary requirements of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diseases for intensive pig farm 2009-03-09发布 2009-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17823—2009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T178Z3一1999《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兽医防疫工作规程》。 本标准与GB/T17823—199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将原标准名称改为“集约化猪场防疫基本要求”; 补充了“卫生消毒、疫病诊断与监测、免疫、药物防治、疫病净化”等方面的内容和规定; 一对“猪场建设防疫要求、猪场管理防疫要求”的内容,结合我国集约化猪场的实际情况和防疫要 求进行了内容的补充和完善; 删去了原标准中的“各种疫病的免疫程序”的内容。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动物防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81)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农业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汉春、郭鑫、盖新娜。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17823—1999。 GB/T17823—2009 集约化猪场防疫基本要求 1范围 疫要求、卫生消毒、疫病诊断与监测、疫情处置、免疫、药物防治和疫病净化 本标准适用于不同规模的集约化猪场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 1 集约化猪场intensivepigfarm 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生产工艺,实行高密度、高效率、连续均衡生产的专业化养猪场 3猪场建设防疫要求 3.1猪场场址应选择地势高,干燥,背风,向阳,水源充足,水质良好,排水方便,无污染,排废、供电和交 通方便的地方。远离铁路、公路、城镇、居民区和公共场所500m以上。远离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垃 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景旅游区2000m以上。周围筑有围墙或防疫沟,并建立绿化带。 3.2猪场布局应将生产区、生活区、行政办公区严格分开,并保持一定距离。生产区应在离生活区、行 政办公区100m以外的下风处。饲料仓库、种猪舍应设在生产区的上风处。 3.3猪场大门、生产区入口处要设置同大门相同宽、进场大型机动车轮一周半长的水泥结构的消毒池。 3.4生产区门口应设有更衣换鞋、消毒室或淋浴室。猪场入口处要设置长1m以上的消毒池,或设置 消毒盆以供进场人员消毒。 3.5根据防疫需求可建消毒室、兽医室、隔离舍、病死猪无害处理间等,均应设在猪场的下风50m处 猪场内道路应布局合理,设净道、污道、进料和赶猪道,出粪道严格分开,不准回流或交叉使用。 3.6猪场要有专门的堆粪场,粪尿及污水处理设施要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防止污染环境 3.7按饲养和生产程序,建筑有种猪舍(含种公猪舍)、妊娠舍、分娩舍、保育舍、育成舍和育肥猪舍,各 猪舍之间的距离应为20m左右。应分区布局配种、产房、保育、生长育肥舍,各区之间相隔20m以上。 3.8猪场要有自建水塔供全场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3.9种猪进场要进行隔离观察。进场种猪要在隔离圈观察,出场经过用围栏组成的通道,赶进装猪台。 装猪台应设在生产区的围墙外面。 4猪场管理防疫要求 4.1猪场兽医防疫卫生管理应实行场长负责制。 4.1.1组织拟定本场兽医防疫卫生计划、规划和各部门的防疫卫生岗位责任制。 4.1.2按照规定淘汰病猪、凝似传染病患病猪、隐性感染猪和无饲养价值的猪只。 4.1.3组织实施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防治和扑灭工作。 4.1.4对场内职工及其家属进行猪场兽医防疫工作基本要求宣传教育。 4.1.5监督场内各部门和职工执行兽医防疫工作基本要求。 4.3猪场应根据规模和需求配备适量的兽医技术人员,负责猪场的兽医卫生防疫工作。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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