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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7.120.30 X 20 NY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NY/T 5344.7—2006 无公害食品 产品抽样规范 第7部分:水产品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006-04-01实施 2006-01-26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发布 NY/T 5344.7—2006 前言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江苏省水产质量检测中心、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 验测试中心(武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吴光红、费志良、沈美芳、葛家春、胡定金、丁保华、张会员。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 I NY/T 5344.7--2006 无公害食品 产品抽样规范 第7部分:水产品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无公害食品水产品抽样的方法和样品运输。 本部分适用于无公害农产品水产品的认证检验和监督检验抽样。 2 方法 2.1组批 2.1.1鲜活水产品 以同一水域、同一品种、同期捕捞或养殖条件相同的产品为一个抽样单位,且池塘养殖水域面积不 超过133hm²,湖泊、水库、近岸海域、滩涂养殖面积不超过667hm²。 2.1.2初级水产加工品 按批号抽样,在原料及生产条件基本相同的条件下,同一天或同一班组生产的产品为一个抽样单位。 2.2抽样方法 2.2.1水产养殖场抽样 检验抽样量按表1执行;微生物指标检验的样品应采取无菌抽样,在养殖水域随机抽取,样品量按表2 执行。 表1水产品安全指标和感官检验的样品量 种类 样品量 小型鱼(体长<20 cm) 15条~20条 中型鱼(体长20 cm~60 cm) 5条 2条~3条 大型鱼(体长>60 cm) >3 kg 虾 >3 kg 蟹 贝类 ≥4 kg 藻类 >2 kg 龟类 3只~5只 蛙类 ≥4 kg 海参 ≥2 kg~3 kg 表2水产品微生物指标检验的样品量 种 样品量 鱼类 ≥2尾 虾 ≥8尾 蟹 ≥8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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