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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7.040 X 00 NY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NY/T 5344.2—2006 无公害食品 产品抽样规范 第2部分:粮油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006-01-26 发布 2006-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发布 NY/T 5344.2-2006 前言 NY/T5344一2006《无公害食品产品抽样规范》分为七个部分: 第1部分:通则; 第2部分:粮油; 第3部分:蔬菜; 第4部分:水果; 第5部分:茶叶; 一第6部分:畜禽产品; 一第7部分:水产品。 本部分为NY/T5344一2006的第2部分。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农业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农业 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武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廖超子、吴广枫、石英、胡定金、赵坤霞、马丽艳、林燕、陈思。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 I NY/T 5344.2-2006 无公害食品产品抽样规范 第2部分:粮油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无公害农产品粮油类产品抽样的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无公害农产品粮油类产品(小麦、大米、玉米、大豆、绿豆、蚕豆、花生仁/果、芝麻、油菜 籽等)认证检验和监督检验的抽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1351 小麦 GB 1352 大豆 GB 1353玉米 GB 1354 大米 GB 1532 花生果 GB 1533 花生仁 GB 10459 蚕豆 GB 10462 绿豆 GB 11761 芝麻 GB 11762 油菜籽 GB 5491 粮食、油料检验扦样、分样法 3抽样方法 3.1产地 3.1.1组批 同一产地、同一品种或种类、同一生产技术方式、同期采收的产品为一个抽样单元。 3.1.2抽样时间 抽样一般应在被抽查地块收割前的3d内进行,抽查作物应与全部作物的成熟度保持一致。 3.1.3抽样 根据生产基地的地形、地势及作物的分布情况合理布设抽样点,原则上选用对角线抽样法,每个抽 样单元内根据实际情况也可按梅花点法、棋盘式法、蛇形法等方法采取样品,每个抽样单元内抽样点不 应少于5点,每个抽样点面积为1m²左右,随即抽取该范围内的作物作为检验用样品。抽样点不少于5 个。每个抽样点的抽样量按表1执行。 1

pdf文档 NY-T 5344.2-2006 无公害食品 产品抽样规范 第2部分:粮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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