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020.40 Z 51 NY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NY/T 5343-2006 产地认定规范 无公害食品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006-01-26 发布 2006-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发布 NY/T 5343—2006 創言 前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江苏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管理办公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鹤平、丁保华、杨瑛、朱彧、陈庆生、廖超子、温少辉、时勇、吴建坤、贡玉清、陈 思。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 平台 NY/T 5343—2006 无公害食品产地认定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环境质量要求、生产过程要求、认定程序要求和产地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认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标准,然而鼓励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 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本部分。 NY/T5341—2006无公害食品认定认证现场检查规范 NY/T5335一2006无公害食品产地环境质量调查规范 NY/T5295无公害食品产地环境评价准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申请人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申报主体应是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 4环境质量要求 4.1产地周边环境 4.1.1种植业产地 周围5km以内应没有对产地环境可能造成污染的污染源,蔬菜、茶叶、果品等园艺产品产地应距离 交通主干道100m以上。 4.1.2畜牧业产地 周围1km范围内及水源上游应没有对产地环境可能造成污染的污染源。 养殖区所处位置应符合环境保护和动物防疫要求,应远离干线公路、铁路、城镇、居民区、公共场所 等。 4.1.3渔业产地 周围及水源上游应没有对产地环境可能造成污染的污染源。 4.2产地环境 4.2.1产地环境条件 产地环境应达到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条件要求。产地生产两种以上农产品且分别申报无公害农 产品产地的,其产地环境条件应同时符合相应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条件要求。 4.2.2产地环境检测 按照产地环境质量调查结论确定的检测项目进行检测;检测机构应具备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检 测资质。 4.3产地规模 4.3.1种植业产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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