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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100.30 A18 NY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NY/T 2144—2012 农机轮胎修理工 Tyre repairing operator of agricultural machinery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012-06-01实施 2012-03-01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 NY/T 2144—201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农业部人事劳动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农业部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温芳、王世杰、叶宗照、朱常功、王立成、李翔、刘军霞。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I NY/T 2144—2012 农机轮胎修理工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机轮胎修理工职业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工作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农机轮胎修理工的职业技能鉴定。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 1 农机轮胎修理工 tyre repairing operator of agricultural machinery 使用工具、量具及专用修理设备,对农业机械轮胎进行修补和翻修,使其恢复到规定的技术状态和 性能的人员。 3职业概况 3.1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 业资格三级)。 3.2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外,常温,有毒有害(部分)。 3.3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观察、判断能力;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 3.4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 3.5培训要求 3.5.1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180标准学 时,中级不少于15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120标准学时。 3.5.2培训教师 培训初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培训中、高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3年以上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 职资格。 7 3.5.3培训场地与设备 满足教学需要的标准教室和具备必要的工具设备仪器的实际操作场所。 3.6鉴定要求 息服务平台 3.6.1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3.6.2申报条件 3.6.2.1初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a)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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