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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020 Z 04 NY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NY/T 1262—2007 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等级划分规范 Grading Agricultural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ccident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007-04-17发布 2007-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 NY/T 1262—2007 前言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农业部环境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其文、宁安荣、刘凤枝、刘潇威。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 I NY/T 1262—2007 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等级划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等级划分的术语、定义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种植、养殖环境污染事故。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农业环境污染事故 agricultural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ccident 由于人为或不可抗力的原因,排放物质或能量,对农业生物、农用土壤、农用水体、农区大气造成突 发性或累积性污染,导致农业生产损失或生态破坏的事件。 3要求 3.1等级划分原则 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大小,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分为特大、严重、较大和一般4个等级。畜禽及水产 品损失以直接经济损失核定结果划分等级。 3.2等级划分 3.2.1特大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农业环境污染事故: 一因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 -造成3人(含)以上死亡或10人(含)以上中毒的; 造成333.3hm²(5000亩)(含)以上农田危害的。 3.2.2重大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农业环境污染事故: -因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一造成1人(含)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5人(含)以上10人以下中毒的; 一造成66.7hm²(1000亩)(含)以上333.3hm²(5000亩)以下农田危害的。 3.2.3较大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农业环境污染事故: 因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一造成1人(含)以上5人以下中毒的; 造成6.7hm²(100亩)(含)以上66.7hm²(1000亩)以下农田危害的。 3.2.4一般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农业环境污染事故: 一因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 一造成6.7hm²(100亩)以下农田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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