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7.050 X 04 NY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NY/T 1055—2006 绿色食品 产品检验规则 Green food-Rule for product inspection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006-01-26 发布 2006-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发布 NY/T 1055--2006 前言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农业部蔬菜品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焱、王富华、陈倩、李乃坚、肖荣英、盛居华、刘洪标。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 I NY/T 1055—2006 绿色食品产品检验规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绿色食品的产品检验分类、抽样和判定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绿色食品的产品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NY/T896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准则 3检验分类 3.1交收检验 含量和感官等,对加工产品还应包括理化指标,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方可交收(出厂)。 3.2型式检验 应进行一次;种植(养殖)产品每个种植(养殖)生产周期应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 检验: a.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b.加工产品停产3个月以上以及种植(养殖)产品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时;; c.加工品的原料、工艺、配方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d.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时。 3.3认证检验 申请绿色食品认证的食品,应按本标准第4章确定的该产品相应的标准中的全部指标进行检验。 3.4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是对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食品质量进行的跟踪检验。组织监督检验的机构应根据 抽查食品生产基地环境情况、生产过程中的投入品及加工品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所检产品中可能 存在的质量风险确定检测项目,并应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予以规定。 4检验依据 4.1已颁布绿色食品标准的产品应按相应标准进行检验。 4.2未制定绿色食品标准但仍在绿色食品认证规定范围内的产品,检验依据的确认程序如下: 将申报的产品与已有绿色食品标准的产品进行共性归类,若其特性和生产情况等与已颁布绿 色食品产品标准的产品相同或相近,可参照执行现行的绿色食品产品标准。 查询检索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执行,若有分级时 一 按其标准的优(特)级或一级指标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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