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1.220 B 42 NY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NY/T 472—2006 代替NY/T 472—2001 绿色食品 兽药使用准则 Veterinary drug guideline Green food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006-01-26发布 2006-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发布 NY/T 4722006 前言 本标准代替NY/T472-2001《绿色食品兽药使用准则》。 本标准与NY/T472一2001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对原有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增加了生产AA级绿色食品的兽药使用原则; 删除了原附录A中允许使用的兽药品种目录,增列了绿色食品禁用兽药的具体种类。 本标准的附录 A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农业部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曲志娜、张衍海、谢焱、刘爽、路平、郭福生、郑增忍。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I NY/T 472-2006 绿色食品 兽药使用准则 1 范围 原则、生产A级绿色食品的兽药使用原则及兽药使用记录。 本标准适用于绿色食品畜禽的生产、管理和认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9630.1有机产品第1部分: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兽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兽药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进口兽药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278号公告停药期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235号公告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兽药 veterinary drug 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 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 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 3.2 最高残留限量maximum residue limits(MRLs) 对食品动物用药后产生的允许存在于食物表面或内部的该兽药残留的最高含量/浓度(以鲜重计, 表示为μg/kg或 μg/L)。 3.3 停药期withdrawal period 从畜禽停止用药到允许屠宰或其产品(乳、蛋)许可上市的间隔时间。 3.4 产蛋期 egg producing period 禽从产第一枚蛋至产蛋周期结束。 3.5

pdf文档 NY-T 472-2006 绿色食品 兽药使用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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