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5.080 G 20 NY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NY 1109—2006 微生物肥料生物安全通用技术准则 General biosafety standard for microbial fertilizers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006-07-10 发布 2006-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发布 NY 1109—2006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农业部微生物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姜昕、李俊、沈德龙、李金凤、陈慧君、李力、关大伟、曹凤明。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I NY 1109—2006 微生物肥料生物安全通用技术准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微生物肥料使用菌种安全性分级目录、不同菌种及产品选择毒理学试验的原则、程 序、试验方法和结果评价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微生物肥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5193.3一2003急性毒性试验 GB/T4789.28一200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染色法、培养基和试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半数致死量median lethal dose,LDso 经口给予受试物后,预期能够引起动物死亡率为50%的单一受试物剂量,该剂量为经过统计得出 的估计值。其单位是每千克体重所摄人受试物质的毫克数、克数或毫升数,即mg/kg体重、g/kg体重或 mL/kg体重。 4选择毒理学试验的原则 4.1生产用菌种 微生物肥料生产用菌种分为四级管理,其安全分级目录见附录A。未列入附录A中的菌种,除根瘤 菌和乳杆菌(Lactobacillus)外,其余均需做毒理学试验。 4.1.1第一级(A.1)为免作毒理学试验的菌种。 4.1.2第二级(A.2)为需做急性毒性试验的菌种。 4.1.3第三级(A.3)为需做致病性试验的菌种。 4.1.4第四级(A.4)为禁用菌种。 4.2产品 4.2.1除有机物料腐熟剂以外的固体微生物接种剂类产品均免做毒理学试验。 4.2.2复合微生物肥料、生物有机肥和液体剂型微生物接种剂等需做急性毒性试验。 5毒理学试验程序 5.1菌种毒理学试验程序 5.1.1应提供微生物肥料生产用菌种的鉴定资料,包括属及种的拉丁文学名和中文译名、形态、生理生 化特性及鉴定依据、功能评价等资料。 5.1.2根据产品所含菌种的鉴定资料,依据附录A之规定,确定菌种安全级别、是否做毒理学试验及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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