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5.020.30 B 42 NY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NY 5030-2006 代替 NY 5040—2001 NY 5035—2001 NY 5030—2001 NY 5046--2001 NY 5125—2002 NY 5148—2002 NY 5130—2002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006-01-26 发布 2006-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 NY 5030—2006 創言 前 本标准代替NY5040—2001无公害食品蛋鸡饲养兽药使用准则、NY5035—2001无公害食品 1无 肉鸡饲养兽药使用准则、NY5030—2001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兽药使用准则、NY 5046-—2001 2002无公害食品肉羊饲养兽药使用准则、NY5130—2002 无公害食品肉兔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齐颐、郭筱华、汪霞、梁先明。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 I NY 5030—2006 无公害食品畜禽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食品畜禽饲养兽药使用要求,使用记录和不良反应报告。 本标准适用于无公害食品畜禽的生产、管理和认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兽药使用指南 农业部文件农牧发[2001]20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兽药停药期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 兽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兽药 veterinary drugs 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 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 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 3.2 兽用处方药 veterinary prescription drugs 凭兽医处方方可购买和使用的兽药。 3.3 兽用非处方药 veterinary non-prescription drugs 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兽医处方就可以自行购买并按照说明书使用的兽药。 3.4 休药期(停药期)withdrawal period 食品动物从停止给药到许可屠宰或其产品(肉、乳、蛋)许可上市的间隔时间。 3.5 最高残留限量 maximum residue limit(MRLs) 对食品动物用药后产生的允许存在于食物表面或内部的该兽药(或代谢产物)残留的最高含量或最 高浓度(以鲜重计,表示为ug/kg)。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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