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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J/T 76—2001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 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Specifications and test procedures for 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 systems of flue gas emitted from stationary sources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001-09-30发布 2002-01-01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 HJ/T76—2001 目 次 (I) 前言 (1) 范围· (1) 2 引用标准· (1) 3 术语 (2) CEMS的组成和描述 4 (3) 5 技术要求· (8) CEMS安装和测定位置 6 参比方法采样位置和采样点 (9) 7 CEMS主要技术指标检测方法 (9) 8 (14) 9 检测时的质量保证: (16) 10 认可和校验检测 (17) 11 检测项目 参比方法校准颗粒物CEMS实例 (18) (20) 附表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HJ/T 762001 前言 为了执行国家、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大气固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总量监测,制定本 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的安装、主要技术指标、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和 检测时的质量保证措施。在起草过程中参考了国外的技术标准、国内和国外部分生产厂家生产的连续 监测系统(以下简称CEMS或仪器)的技术指标和企业标准。检测的技术指标是把CEMS安装到固定 污染源的烟道和管道上,正常运行168h后,为保证获得准确的监测结果,必须要认定的指标。技术指 标的检测时段为168h,同时还要考验系统长期运行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因此在CEMS的技术指标检测 合格,并运行90d后,再进行复检。每年应对安装在固定源上的CEMS进行一次校验检测。 安装在固定污染源上的CEMS需满足本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易江、高小晋、刘砚华、石金宝、李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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