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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雅 HJ 442.2-2020 代替HJ442-2008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二部分# 数据处理与信息管理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offshore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Part 2 data processing and information management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020-12-16发布 2020-03-01实施 生态环境 部发布 目次 前 适用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3 监测数据信息与数据处理 4 数据审核. 5 数据审核问题判断及处理 6 数据报送. 7 8 数据存档. 附录A(资料性附录) 数据报表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 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规范近岸海域生态环境 质量监测,保护生态环境,保证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的科学性、准确性、系统性、可比 性和代表性,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8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浙江省舟山海洋 生态环境监测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后标准由下列十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总则 第二部分 数据处理与信息管理 第三部分近岸海域水质监测 第四部分 近岸海域沉积物监测 第五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 第六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监测 第七部分 入海河流监测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 第九部分 近岸海域应急与专题监测 第十部分评价及报告 本标准作为修订后标准的第二部分,针对数据处理、统计、审核与提交内容,主要修 订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一完善了数据处理、数据报送和数据存档部分; 一一增加了数据审核、审核问题判断及处理。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HJ442-2008)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天津市生态 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大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息服务平台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0年12月16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1年03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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