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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雅 HJ 442.7-2020 代替HJ442-2008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七部分入海河流监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offshore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Part 7 sea-going rivers monitoring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020-12-16发布 2021-03-01实施 生态环境部发布 次 目 前 言 I 适用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 术语和定义 入海河流监测的一般要求 4 样品采集 5 样品分析 质量控制 6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 自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规范近岸海域生态环 境质量监测,保护生态环境,保证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的科学性、准确性、系统性、可 比性和代表性,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8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浙江省舟山海洋 生态环境监测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后标准由下列十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总则 第二部分 数据处理与信息管理 第三部分近岸海域水质监测 第四部分 近岸海域沉积物监测 第五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 第六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监测 第七部分 入海河流监测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 第九部分 近岸海域应急与专题监测 第十部分评价及报告 本标准作为修订后标准的第七部分,为标准修订增加的部分,规定了入海河流水质样 品采集、保存、运输、现场测试、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的方法和程序。本部分内容在地 表水监测要求基础上,重点规定了适用入海河流监测的要求,包括: 一一入海河流监测的一般要求; 一一样品采集: 一一分析方法, 一质量控制。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HJ442-2008)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慧服务平台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天津市生态 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大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0年12月16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1年03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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