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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 HJ 53—2000 拟开放场址土中剩余放射性 可接受水平规定 (暂行) Interim regulation for acceptable levels of residual radionuclides in soil of site considered for release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000-05-22发布 2000-12-01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 目 次 前言 1适用范围 (1) 2污染场址开放的审管 (1) 3土壤中剩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 (2) 4确认和审批 (3) 5关于非辐射危害方面的管理要求 (3) 附录A(提示的附录)土壤中剩余放射性水平推导中用到的计算模式与参数 (4)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前 言 鉴于我国目前核设施退役的迫切需要,本标准(暂行)参考国际上推荐的原则、方法和某些实例编 制而成的。在计算中,结合国情采用了我国的食谱,以及某些实际参数,同时在内照射剂量转换因子上, 采用了国际上最近推荐的数值。为了必要时能查阅到本规定的主要推导中所用到的假定和条件,附录A 中列出了有关的计算模式和参数。 本标准的附录A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此次为首次发布,于2000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pdf文档 HJ 53-2000 拟开放场址土壤中剩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规定(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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