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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29. 220. 30 K 84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GB/Z 18333.1—2001 电动道路车辆用锂离子蓄电池 Lithium-ion batteries for electric road vehicles 2001-03-07发布 2001-09-01实施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GB/Z 18333.1—2001 前 言 我国和国际上目前尚无电动道路车辆用锂离子蓄电池的指导性技术文件。所以,本指导性技术文件 只涉及小功率锂离子电池及电池组,与大功率电池及电池组有所不同,故这方面作了适当增删。确定本 指导性技术文件内容时,一方面依据电动道路车辆的技术要求,同时又要考虑到我国锂离子蓄电池发展 的现有水平,既要满足当前需求,又要考虑长期的发展。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附录A是提示的附录。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起草单位:信息产业部电子第十八研究所。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参加起草单位: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主要起草人:冯熙康、汪继强、吴国良、薛荣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电动道路车辆用锂离子蓄电池 GB/Z18333.1—2001 Lithium-ion batteries for electric road vehicles 1范围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规定了电动道路车辆(包括电动汽车、电动摩托车等)用锂离子蓄电池(以下简称 蓄电池)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条文。本指 导性技术文件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各方应探讨 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2900.11—1988蓄电池名词术语(eqvIEC486:1986) 3定义与符号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除采用GB/T2900.11中的定义外,还增加了下列定义。 3.1容量恢复能力chargerecovery 蓄电池在一定温度下,贮存一定时间后再行充电,其后放电容量与额定容量之比。 3.2充电终止电流end current at charge 在指定恒压充电时,蓄电池终止充电时的电流 3.3比特性specific characteristics 蓄电池电性能与蓄电池单位质量、单位表面积或单位体积之比。 3.4爆炸explosion 蓄电池外壳破裂,内部物质从电池中冲出,并发出爆炸声音。 3.5起火fire 蓄电池壳体中冒火。 3.6泄漏leakage 蓄电池中由于液体电解液损失而引起原始重量减轻超过0.1%者。 3.7放气venting 过高的内部压力从电池中释放以防止爆炸。 3.8额定能量nominalenergy 蓄电池在20C土5C温度下,以11(A)电流放电,达到终止电压时所放出的能量(Wh)。此值可从电 压一容量曲线的覆盖面积积分求得,要求至少50个等值时间间隔点,或用积分仪直接求得。 3.9符号 C3—3小时率额定容量。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1-03-07批准 2001-09-01实施 1 GB/Z18333.1—2001 I3——3小时率放电电流,数值等于1/3Cs(A)。 4分类与型号 4.1分类 电动道路车辆用蓄电池分为方形蓄电池和圆柱形蓄电池 4.2型号 I代表了锂离子蓄电池,C代表了氧化钻锂正极,N代表了氧化镍锂正极,M代表了氧化锰锂正极, P代表了方形单体电池,R代表了圆柱形单体电池。 蓄电池型号所表达的意义如下: R 50/3800 单体蓄电池高度,380mm 分隔号 单体蓄电池直径,50mm 蓄电池形状,圆柱形 蓄电池正极材料,氧化钻锂 蓄电池种类,锂离子型 串联单体电池数,6个 I C P 4 160/40/170 单体蓄电池高度,170mm 单体蓄电池厚度,40mm 单体蓄电池宽度,160mm 蓄电池形状,方形 蓄电池正极材料,氧化钻锂 蓄电池种类,锂离子型 串联单体电池数,4个 5要求 5.1外观 蓄电池按6.2检验时,外观不得有变形及裂纹,表面平整、干燥、无碱痕,且标志清晰 5.2极性 按6.3检验时,端子极性应正确。 2 GB/Z18333.1—2001 5.3外形尺寸及重量 蓄电池外形尺寸、重量参见附录A(提示的附录)。 5.420C放电容量 蓄电池按6.5检验时,其容量不低于额定值。 5.5-18C放电容量 蓄电池按6.6试验时,其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值的70%。 5.650C放电容量 蓄电池按6.7试验时,其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值的95%。 5.720C时高倍率放电容量 蓄电池按6.8试验时,其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值的80%。 5.8荷电保持与恢复能力 蓄电池按6.9试验时,其荷电保持率应不低于额定值的80%,其容量恢复能力应不低于额定值的 90%。 5.9贮存 蓄电池按6.10试验时,其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值的80%。 5.10循环寿命 蓄电池按6.11试验时,其循环寿命应不小于300次。 5.11耐振动性 蓄电池按6.13试验时,蓄电池应达到额定容量C3的95%,不得有机械损伤,无电解液泄漏 5.12安全性 5.12.1蓄电池按6.14试验时,应不漏液、不放气、不爆炸、不起火和不产生明显的形变 5.12.2蓄电池按6.15试验时,应不漏液、不起火。 6试验方法 6.1试验条件 6.1.1环境条件 除另有规定外,温度为15~35C,试验相对湿度25%~85%,大气压力86~106kPa环境中进行。 6.1.2测量仪器、仪表 6.1.2.1量程 所有仪表量程应随被测电压或电流数改变,指针或仪表读数应在量程的后三分之一范围内。 6.1.2.2准确度 a)电压表:准确度不低于0.5级,其内阻至少为1k2/V: b)电流表:准确度不低于0.5级; c)温度计:具有适当的量程,其分度值不大于1C,标定准确度不低于0.5C; d)计时器:按时、分、秒分度,准确度为土1%; e)测量尺寸的量具:分度值不大于1mm; f)秤量重量的衡器:准确度为士0.05%以上。 6.2外观 用目测法检查蓄电池的外观。 6.3极性 用电压表或反极仪检测蓄电池极性。 6.4外形尺寸和重量 用量具和衡器测量蓄电池的外形尺寸及重量。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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