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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7.100 N13 GR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5561—2008 代替GB/T15561—1995 静态电子轨道衡 Electronic static rail weighbridge 2008-12-30发布 2009-09-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15561—2008 目 次 前言 II 范围 1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 术语和定义 基本要求 4 5 技术条件 6 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 GB/T15561—2008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T15561一1995《静态电子轨道衡》。 本标准与GB/T15561一1995相比主要有如下变化: 偏载试验按型式评价和出厂检验分别采用不同方法; 误差计算考虑了零点或接近零点误差; 鉴别力试验采用加减小码方法; 一列表区分型式评价和出厂检验内容 本标准在计量性能、试验方法等方面参照了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国际建议R76-1“非自动衡 器”。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衡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国家轨道衡计量站。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国家轨道衡计量站上海分站、长沙衡器传感器研究所、济南金钟电子衡器股 份有限公司、梅特勒-托利多(常州)称重设备系统有限公司、徐州衡器厂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陆霖、张一兵、文义诚、高宁一、沈立人、王亚东、刘雪青、武连宝。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15561—1995。 II GB/T15561—2008 静态电子轨道衡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标准轨距(1435mm)静态电子轨道衡(以下简称“衡器")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 技术条件、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其他非标准轨距静态电子轨道衡可参照采用。 本标准适用于标准轨距(1435mm)的静态电子轨道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423.1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A:低温 GB/T2423.2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B:高温 GB/T 2423.3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Ca:恒定湿热试验方法 GB/T2887—2000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 GB/T 6587. 8 电子测量仪器电源频率与电压试验 GB/T 7551 称重传感器 GB/T 7724 电子称重仪表 GB 14249.1 电子衡器安全要求 GB/T14250 衡器术语 GB/T 17626. 2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3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 射频电磁辐射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 4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11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 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的抗扰度试验 QB/T1563衡器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JJG5672003 检衡车检定规程 3术语和定义 GB/T14250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基本要求 4.1衡器型号按QB/T1563的规定编制。 4.2衡器在下列环境条件下(见表1)应能正常工作。 表1 环境参数 室外设备 环境温度/℃ 10~40 环境湿度/%RH ≤85 a可在局部采取调温措施满足要求。环境温度超出规定的地方,应对设备提出特殊要求。 1 GB/T 15561—2008 4.3在下列情况下,衡器应能正常工作: 额定电压变化:-15%~10%; 额定电源频率变化:土2%。 5技术条件 5.1计量性能要求 5.1.1准确度等级见表2。 表2 最大秤量 检定分度值 分度数 最小秤量 准确度等级 Mar n=Marle Min 中准确度级(ID Mar>20 t 500<n≤10000 20e e≥5 kg 普通准确度级CTD Max>8 t 100<≤1000 10e 5. 1. 2 称重最大允许误差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称量m 最大允许误差 中准确度级 普通准确度级CD 首次检定 使用中检验 0≤m≤50e ±0.5e ±1.0e 500e<m≤2000e 50e<m≤200e ±1.0e ±2.0 2000e<m≤10000e 200e<m≤1000e ±1.5e ±3.0e 5.1.3 首次检定最大允许误差见表3。 5. 1. 4 后续检定最大允许误差执行首次检定的规定 5. 1. 5 使用中检验的最大允许误差,是首次检定最大允许误差的两倍,见表3。 5.1.6重复性。在相对稳定测试条件下,当同一载荷以同样方法多次加载到承载器上时所得结果之 差,应不大于该秤量的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 5.1.7偏载。按照6.9的要求进行偏载检定,同一载荷在不同位置的示值,其误差应不大于该秤量的 最大允许误差。 在每对支承点上施加的载荷为: 使用T6r或T,型码检衡车内码小车时约为40t; b) 使用标准码时约为10t。 5.1.8多指示装置。包括皮重装置在内的多指示装置的示值之差,应不大于相应秤量的最大允许误差 的绝对值。数字指示与数字指示或数字指示与打印数值之间的示值之差应为零 5. 1. 9 鉴别力。在处于平衡的轨道衡上,轻缓地放上或取下等于1.4e的码,此时原来的示值应 改变。 5.1. 10 置零装置的准确度。置零后、零点偏差对称量结果的影响应不大于士0.25e。 5.1.11时间 在稳定的环境条件下,衡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5.1.11.1蠕变 当任何一载荷施加在衡器上,加载后立即读到的示值与其30min内读到的示值之差应不大于 0.5e,但是在15min与30min时读到的示值之差应不大于0.2e。 若上述条件下不能满足,则衡器加载后立即读到示值与其后4h内读到的示值之差,应不大于相应 秤量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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