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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83.160.20 G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3652—2004 代替GB/T13652—1992 航空轮胎表面质量 Surface quality of aircraft tires 2004-03-15发布 2004-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13652—2004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T13652—1992《航空轮胎表面质量》。 本标准与GB/T13652—1992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表 1); 删去表1中的第10项(1992年版表1第10项); 对表1第8项重新表述(1992年版表1第8项;本版第8项)。 一对表1第9项重新表述后(1992年版表1第9项;本版第9项)。 -对表1第16项增加胎圈包布边缘有气泡的处理方法(1992年版表1第16项;本版第15项)。 对表1第27项增加合格标准表述(1992年版表1第27项;本版第26项)。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化学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航空轮胎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委托全国航空轮胎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橡集团曙光橡胶工业研究设计院、沈阳第三橡胶厂、银川中策(长城)橡胶有限 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苏荣文、盛保信、王健、马建国。 本标准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为: GB/T13652—1992。 I GB/T13652—2004 航空轮胎表面质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航空轮胎的表面质量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航空轮胎的表面质量检查。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 有的修改单(不包含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 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532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与织物粘合强度的测定(GB/T532—1997idtISO36:1993) 3要求 3. 1 航空轮胎的表面质量应符合下表1规定。 表1 缺陷判定 序号 缺陷 合格品标准 可修补标准 轮胎断面宽/mm 胶边基部厚度/mm 胎冠胶边 ≤200 <1. 5 >200 ≤2.0 轮胎外直径/mm 错位值/mm 2 模口错位 ≤600 ≤1.0 >600 ≤1.5 轮胎断面宽/mm 缺胶深度/mm 超过合格品标准,允许进行修补 ≤200 1.0 3 花纹缺胶或呈圆形 或修理,凡缺陷处均应打磨成光 >200 ≤1.5 滑表面。 花纹缺胶或呈圆形累计长度不超过轮胎外周长的1/5 轮胎断面宽/mm 重皮或裂口深度/mm 超过合格品标准,允许进行修补 200 1.0 胎侧重皮或裂口 或修理,凡缺陷处均应打磨成光 4 >200 ≤1.5 滑表面。 胎侧重皮或裂口累计长度不超过轮胎外周长的1/30 超过合格品标准,允许进行修补 胎侧缺胶深度不超过1.0mm,累计长度不超过轮胎外 5 胎侧缺胶 或修理,凡缺陷处均应打磨成光 周长的1/30。 滑表面。 胎冠处杂质印痕或不平的深度不超过胎面胶厚度 1) 胎冠、胎侧表面杂 超过合格品标准,允许进行修补 的25%,总面积不超过30mm。 质印痕、损伤或 或修理,凡缺陷处均应打磨成光 22 胎侧处杂质印痕、损伤或不平的深度不超过 不平 滑表面。 1mm,总面积不超过50mm²。 GB/T13652—2004 表1(续) 序号 缺陷 合格品标准 可修补标准 气泡直径不大于25mm,深度不 气泡直径不大于6.0mm,深度不超过1.0mm,每侧气 超过胎侧胶厚度的50%,允许进 胎侧表面气泡 泡不多于3个,可用锥子刺破。 行局部修补,但每条胎不得多于 三处。 1) 有内胎轮胎胎圈凹下深度(含气泡、缺胶)或凸出 高度不超过2.0mm,胎圈无变形。 2) 无内胎轮胎胎圈凹下深度(含气泡、缺胶)或凸出 8 胎圈凹凸不平 高度不超过1.0mm,每条胎不超过3处,胎圈无 变形。 3) 无内胎轮胎胎趾气泡面积≤20mm,每条胎不得 多于3处。 允许出纯胶边,但应修整好。在修剪胎圈胶边时: 对无内胎轮胎,胎圈包布允许修剪,但不允许露胎 9 胎圈出边 体帘线。 对有内胎轮胎,允许修剪至露正包帘布层帘线。 10 胎趾圆角 允许有,但无出沟或发软。 11 第一层帘线裂缝 裂缝宽度不超过3根,胎里应平整 12 第一层帘线弯曲 弯曲帘线的累计根数不超过10根线。 有内胎轮胎胎 痕迹深度不超过1.5mm,总面积不超过50mm²线 超过合格品标准,允许进行修补 13 里杂物痕迹 无损伤。 或修理。 凹陷或裂口的深度不超过内衬层厚度的50%且不超 超过合格品标准,允许进行修补 14 内衬层凹陷或裂口 过5处。 或修理。 超过合格品标准,在保证气密性 无内胎轮胎气密层 最薄处厚度不低于规定厚度的2/3,裂口、凹陷、重皮 前提下允许进行修补或修理。胎 15 过薄、裂口、凹陷、 或鼓泡的深度不超过规定厚度的1/3。上述缺陷每条 圈包布边缘气泡,允许刺破,用自 重皮或气泡 胎不多于三处 硫胶浆粘牢,每条胎不得多于 3处。 全补强结构轮胎胎 胎侧露线宽度不超过50mm,帘线凹凸不平允许有,但 16 侧露线或帘线凹凸 无散乱现象。 不平 全补强结构轮胎胎 超过合格品标准,允许进行修补 17 缺胶长度不超过轮胎外周长的25% 面或胎侧缺胶 或修理。 裂口深度超过合格品标准,允许 全补强结构轮胎胎 进行修补或修理,修理后不得 裂口深度不超过1.0mm,累计长度不超过轮胎外周长 18 面弧形胶条裂口、 露线。 的10%。 鼓泡 鼓泡总面积不超过30mm,允许 修理。 2 GB/T13652—2004 表1(续) 序号 缺陷 合格品标准 可修补标准 超过合格品标准,允许进行修补 19 胎冠表面气泡 气泡深度不超过胎面厚度的25%,不多于两处 或修理。 产品标志不清或 20 需另做永久性标志(除检查印章外)。 遗漏 21 胎面胶接头裂口 全补强结构轮胎胎 22 面胶边缘裂口 23 帘线断裂 不允许有。 无内胎轮胎气密层 24 接头裂开 25 钢丝圈断裂 无补强胎面轮胎花纹沟露线不允许有。 26 花纹沟露帘线 补强胎面轮胎花纹沟线痕允许有,但不允许有裸露的帘线。 半补强结构轮胎胎 27 不允许有。 肩露帘线 3. 2 每条合格的航空轮胎,各类表面缺陷累计不得超过三项。 3.3凡本标准中未规定的航空轮胎缺陷,由制造厂的产品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类似缺陷加以 判定。 3.4 航空轮胎缺陷推荐的修补方法参见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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