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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47.020.40 U 22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2932—2010 代替GB/T12932—1991 船用臂架起重机 Shipbuilding-jib cranes 2010-08-09发布 2010-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12932—2010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T12932一1991《船用臂架起重机》。 本标准与GB/T12932一1991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 修正了船用臂架起重机的钢丝绳的安全系数; 增加了船用臂架起重机的标志章节。 本标准由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船用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甲板和机舱辅机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四研究所、武汉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俞志刚、刘富良、汤敏、乐懿。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12932—1991。 1 GB/T12932—2010 船用臂架起重机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用臂架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的要求、检验规则、分类及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由电动或液压驱动的装卸货物用的单臂架起重机(作业于港区或海上风力不大于蒲 氏2级的水域)的设计、验收。 本标准不适用于电磁和抓斗起重机、近海平台起重机以及杂品、吊艇等辅助作业起重机的设计、验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3811—2008起重机设计规范 GB/T3893造船及海上结构物甲板机械术语和符号(GB/T3893—2008,ISO/FDIS3828: 2007,IDT) GB420820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IEC60529:2001,IDT) GB/T13306标牌 CB/T3883—1999船用液压臂架起重机工厂试验方法 《船舶与海上设施起重设备规范》中国船级社2005 3术语和定义 GB/T3893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变幅luffing 起重机臂架在垂直平面内所作的角运动。 3.2 公称规格 nominal size 与起重机安全工作负载相对应并用起重机安全工作负载或圆整后的起重机安全工作负载的10% 表示的数值。 3.3 公称起升速度nominalhoistingspeed 起重机起升安全工作负载时,其吊钩所能获得的最大速度,单位为米每秒(m/s)。 3. 4 公称变幅时间nominal luffingtime 起重机吊钩承载该起重机安全工作负载时,该起重机臂架由最大工作半径变幅到最小工作半径所 需的时间,单位为秒(s)。 3.5 公称回转速度 nominal slewing speed 在船舶横倾5°和纵倾2°同时作用下,起重机臂架处于最大工作半径吊起安全工作负载回转时,该 起重机所保持的回转速度,单位为转每分(r/min)。 1 GB/T12932—2010 3.6 最小轻载起升速度 minimum light-load hoisting speed 起重机吊钩承载该起重机安全工作负载的0~0.2倍的负载起升时,该起重机吊钩所能获得的最小 速度,单位为米每秒(m/s)。 3.7 最大可控着地速度 maximumcontrollablelandingspeed 起重机吊钩承载的工作负载着地时所允许的最大速度,单位为米每秒(m/s)。 4分类和标记 4.1分类 起重机按动力源可分为电动和液压两种类型。 4.2标记 起重机型号编制如图1所示。 臂架最大工作半径(m) 臂架最小工作半径(m) 最大起升高度(m) 公称规格 液压 起重机类型 D 电动 图1 起重机型号编制示意图 4.3示例 公称规格为12.0,最大起升高度为30m,臂架最小/最大工作半径为3m/20m的船用液压臂架起 重机的标记示例为: 船用液压臂架起重机 GB/T129322010 Y12.0-30X3X20。 5要求 5.1尺寸 5.1.1起重机卷筒(以下简称卷筒)的槽底直径应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8倍。 5.1.2卷筒的长度应满足全部钢丝绳卷绕后不超过3层。当起重机的臂架处于最大工作半径工作位 置且该起重机的吊钩处于最低位置时,该卷筒保留的钢丝绳圈数应不少于3圈。 5.1.3对于未设置压绳装置的卷筒,其凸缘边高出最外层钢丝绳间的距离应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 2.5倍。 5.2钢丝绳 起重机所用钢丝绳的最小破断负载应不小于该钢丝绳承受的起重机安全工作负载的n倍(n为安 全系数,见表1)。 表1钅 钢丝绳安全系数表 安全工作负载(SWL)/kN 001V 5 ≤800 10000/(0.9SWL+1910) 5.3设计和结构 5.3.1起重机的结构应符合GB/T3811—2008中第5章的要求。 2 GB/T12932—2010 5.3.2起重机的最大升降制动力应为该起重机安全工作负载的1.5倍。起重机的最大回转制动力矩 应为该起重机回转力矩的1.25倍。 5.3.3起重机的电气设备应符合《船舶与海上设施起重设备规范》的相关要求 5.3.4安装在露天甲板的起重机电气设备的外壳防护等级应不低于GB4208一2008中规定的IP56。 5.4功能 5.4.1起重机吊钩的起升速度、起重机臂架的变幅程度可调节。 5.4.2应设置限位开关(装置)以限制起重机吊钩的升降高度、起重机臂架的回转位置、起重机臂架的 变幅程度及防止起重机钢丝绳松弛。其限值可根据实际情况人为设定。 5.4.3起重机的操纵手柄置于“停止”档位或起重机的操纵踏板处于初始位置(起重机启动前操纵踏板 所处的位置,下同)或起重机的动力源被切断时,该起重机的制动系统应能工作使该起重机的工作负载 停止升降。 5.4.4起重机的制动系统不应产生使该起重机不能正常工作的冲击负载。 5.4.5采用机械式制动器的起重机,其机械式制动器应装有耐热、耐潮、耐火的制动衬垫。 5.4.6起重机可通过手/脚控(直接操作)/遥控工作。 5.4.7除“停止”档位外,起重机的操纵手柄还可置于另外4个档位,分别控制起重机的“吊钩起升或臂 架向内变幅”、“吊钩下降或臂架向外变幅”、“左回转”、“右回转”。对于采用操纵踏板来控制吊钩升降、 臂架变幅、回转的起重机则可通过操纵踏板的运动(踩下踏板或抬起踏板)来实现上述功能 5.4.8起重机失去动力后,对于其操纵手柄,则应置于“停止”档位;对于其操纵踏板,则应使该踏板回 到该踏板的初始位置,否则,起重机不能再次启动 5.4.9应设置紧急停车装置,使起重机遇紧急情况能自动停车且其工作负载能安全释放。 5.4.10应设置超载保护装置。当起重机的起吊负载超过该起重机的安全工作负载时,超载保护装置 应自动声光报警并使起重机紧急停车。 5.5性能 5.5.1 起重机的性能参数(除超载性能参数外)应符合表2的规定。 5.5.2 起重机的超载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a) SWL的25%(SWL≤20kN时); b) SWL+5kN(20kN<SWL<50kN时); c) SWL的10%(SWL≥50kN时)。 起重机性能参数表 安全工作负载 公称起升速度 公称变幅时间 公称回转速度 最小轻载 最大可控 公称规格 (SWL) m/s r/min 起升速度 着地速度 kN m/s m/s 1.6 16 0.90 30 1.20 1.80 0. 25 3. 0 0. 75 38 1.50 1.00 0.20 5.0 50 0.58 40 1. 17 8.0 80 42 0.70 0.12 10.0 100 0.65 12. 0 125 0.33 52 0.67 0.10 16.0 160 0.60 0.08 20.0 200 6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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