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13.060.25 P 40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94042012 灌溉用水定额编制导则 Guide to draw up irrigation water quota 2012-12-31发布 2013-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29404—2012 目 次 前言 范围 1 2 术语 总则 3 编制流程 4 组织要求 4.2编制工作流程 4.3审批和修订 基本规定 5 6 分区和主要作物 6.1分区 6.2主要作物 7数据收集、分析和校核 7. 1 数据收集 7.2数据分析 7.3 数据校核 8灌溉用水定额的确定 8. 1 灌溉用水定额的计算 8. 2 基本用水定额、附加用水定额、调节系数 8.3 作物综合灌溉用水定额…. 8.4灌溉用水定额规定位置以上的渠系水利用系数 8.5灌溉用水供需平衡分析 9成果报告 附录A(资料性附录)作物需水量计算方法 附录B(资料性附录)净灌溉定额计算方法 10 附录C(资料性附录)基本用水定额和调节系数的数值拟合计算公式 12 附录D(资料性附录)基本用水定额和调节系数的先进化处理方法 GB/T 29404—2012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水利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水利部农村水利司、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水利部农 田灌溉研究所、山东省水利科学研究院、浙江省余姚市水利局、黑龙江省水利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竞成、王晓玲、吴玉芹、刘钰、李英能、刘建强、奕永庆、张玉欣、龙海游、 李铁男 1 GB/T29404—2012 灌溉用水定额编制导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灌溉用水定额编制流程、编制方法及成果报告的编制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灌溉用水定额,省以下各级机构编制灌溉用水定额时 可参考。 2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 1 灌溉用水定额irrigationwaterquota 在规定位置和规定水文年型下核定的某种作物在一个生育期内单位面积的灌溉用水量。 注1:灌溉用水定额的规定位置既不是田间,也不一定是灌区渠首,而是以便于灌溉用水计量和实施管理的位置作 为规定位置。 注2:灌溉用水定额是水资源配置和灌溉用水管理的主要控制指标,其内涵不同于灌溉设计时采用的净灌溉定 额”和“毛灌溉定额”。一方面灌溉用水定额应针对灌溉水的使用者和管理者,且便于量测;另一方面灌溉用 水定额不仅需要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作物需水要求,而且必须考虑实现灌溉用水供需平衡,故需要在规定水文 年型下编制。 2.2 基本用水定额 reference quota of irrigation water 某种作物在参照灌溉条件下的单位面积灌溉用水量。参照灌溉条件宜确定为:灌溉工程类型为土 渠输水地面灌溉、取水方式为自流引水、灌区规模为小型、无附加用水。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 定参照灌溉条件,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应统一。 2.3 SZIC 附加用水定额 additional quota of irrigation water 储水、淋洗土壤盐分用水、水田泡田用水等;确定附加用水定额应采用与确定基本用水定额相同的参照 灌溉条件。 2. 4 调节系数adjustment coefficient 反映工程类型、取水方式、灌区规模等对参照灌溉条件下灌溉用水定额影响程度的系数。 2.5 作物灌溉用水综合定额comprehensivequotaofirrigationusedwater 某区域内某种作物在各种实际灌溉条件(工程类型,取水方式、灌区规模、附加用水等)下的灌溉用 水定额按灌溉面积的加权平均值。 3总则 3.1灌溉用水定额编制工作,应以促进灌溉水高效利用,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为基本目标。 1 GB/T29404—2012 3.2编制灌溉用水定额应客观、科学、系统、实用,遵循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现实可行、逐步完善的原 则,在满足农业生产要求和厉行节约用水的基础上,力求做到灌溉用水供需平衡。 有可靠性、合理性和一致性。 4编制流程 4.1组织要求 4.1.1灌溉用水定额编制过程中应成立编制组。编制组由灌溉、水资源、农业、林业等有关方面专家, 以及组织实施部门、灌区管理单位等代表组成。 集、典型调查、数据整理、数据校核等项工作。 4.2编制工作流程 4.2.1编制工作流程宜按以下步骤进行: 制定工作计划,明确编制任务和要求; b) 确定省级分区和典型县,确定水文年型和灌溉用水定额规定位置; c) 确定县级分区,选择典型灌溉单元,确定主要作物; d) 收集有关数据,进行现场调查和专项测定,整理、分析资料; e) 拟定作物单位面积基本用水量和附加用水量,根据典型灌溉单元的单位面积实际灌溉用水量 进行校核,提出灌溉用水数据样本; f) 分析并初步确定省级分区主要作物灌溉用水定额,进行省级分区灌溉用水供需平衡分析; g) 合理调整并确定省级分区主要作物灌溉用水定额; h) 编写灌溉用水定额编制报告。 4.2.2根据编制工作需要,可在编制过程中适当调整典型县、典型灌溉单元的布局和数量,补充收集有 关资料等。 4.3审批和修订 4.3.1灌溉用水定额编制初步成果完成后,应由组织实施部门发函征求有关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地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灌区管理单位,用水者代表和有关专家意见;编制组织应根据征集到 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灌溉用水定额编制初步成果修改后,应召开专家评审会进行评审,编制组织应根 据评审意见进一步进行修改完善 4.3.2灌溉用水定额成果通过评审后,应按有关规定报送主管部门审批。 4.3.3灌溉用水定额编制成果宜3~5年修订一次,当灌溉用水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修订。 5基本规定 5.1灌溉用水定额应采用基本用水定额、附加用水定额、调节系数、作物灌溉用水综合定额、灌溉用水 定额规定位置以上渠系水利用系数等指标表示, 5.2基本用水定额、附加用水定额、调节系数、作物灌溉用水综合定额应在规定位置核定。宜选择斗渠 进水口、井口、小型泵站出水口等作为规定位置;实行支渠口量水的地区也可选择支渠进水口、井口小 型泵站出水口作为规定位置。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各省级分区的规定位置应一致。 5.3灌溉用水定额应在规定水文年型下核定,且应按该水文年型进行灌溉用水供需平衡分析。以地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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